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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引用本文:刘金林. 检察公益诉讼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40(3): 99-108.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90022
作者姓名:刘金林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北京 100144
基金项目: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编号:GJ2023D4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线索选择、证据收集等诉前办案难题,以及起诉法律依据、起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起诉主体顺位等起诉相关问题。产生上述难题的主观原因,一是未及时调整观念、没有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二是自身素能尚需提升、能动履职不足;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粗疏、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等。为解决上述难题,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借助公安机关、法院、其他行政机关之力获取证据;检察机关不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应作为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后置起诉主体;如果检察机关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一般情况下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建议探索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性质及其程度,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或方式,个人信息的隐私性等因素。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证据收集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赔偿
收稿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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