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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规制的法律困境及其类型化解决思路
引用本文:钟原.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规制的法律困境及其类型化解决思路[J].天府新论,2018(2):66-75.
作者姓名:钟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受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相关司法对策研究” (编号:ZGFYKT201603)资助。
摘    要: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呈现出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征,前者是指算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并有主导其达成和实施的趋势,后者意味着在大数据技术使市场透明度增加的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形式将以默示合谋为主。这两大特点带来了反垄断规制在主体要件认定、主观要件认定和基本价值衡量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困境,而依靠传统的概念思维无法有效化解上述困境,因此引入类型化规制思路成为一种可行路径。通过类型化规制思路的适用,协议主体要件应从算法或者其他计算机技术落实为其背后的设计者、改进者或使用者,同时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也应从单一的沟通证据转变为以行为证据、经济证据为主,最后在基本价值衡量方面,该解决思路要求实现从经济效率维护到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变革。

关 键 词:大数据  算法  垄断协议  类型化  规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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