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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公共性与双重排他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机特征体系
引用本文:李婷,林辉煌.双重公共性与双重排他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机特征体系[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20,20(6):35-44.
作者姓名:李婷  林辉煌
作者单位:(1.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广州510275;2.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广州51000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8JJD71000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8XGL30)
摘    要:集体土地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处理国家、成员集体和集体成员三者的关系。在国家和集体成员面前,成员集体拥有对外(对国家)与对内(对集体成员)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多重内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行使,既要考虑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维持集体利益在国家与个体利益面前的自主性。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双重公共性和双重排他性的特征。双重公共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成员集体应该吸纳国家公共意志(对外公共性)和整合集体成员的公共意志(对内公共性)。双重排他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成员集体公共意志在国家(对外排他性)和个体(对内排他性)面前保持一定的自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这几种特征相互影响,互为前提,作为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机特征体系。

关 键 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对内公共性  对外公共性  对内排他性  对外排他性  有机特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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