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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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祥,单奕铭.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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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祥 单奕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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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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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16ZDA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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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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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受贿犯罪 死刑适用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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