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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
引用本文:袁继红,卢建平.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68-74.
作者姓名:袁继红  卢建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不只是一项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从立法的角度看,更应该将它视为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并不仅仅限于被写入刑法典,它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一以贯之,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则将徒具形式上的意义。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的要求看,其消极要求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一国的法治状况。对刑事立法的要求并不高,我国刑法已实现其消极方面的要求。其积极要求的实现的程度如何直接取决于一国的刑事立法水平。积极要求在我国的实现程度还比较低,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水平还比较低。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另一方面应当有专门的刑事立法解释。

关 键 词:罪刑法定  刑事立法  立法解释  
文章编号:1008-942X(2001)02-0068-07
修稿时间:200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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