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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马克思通过"真正的法律"与"形式上的法律"的区分,阐明了良法必须是"真正的法律"这一意涵。就良法的实体标准而言,它必须是体现"理性"、"自由"和"实质正义"的法律;就良法的形式标准来说,法律必须"明确"而"普遍"。良法作为一种成文规则,还必须以自然法、习惯法以及法律原则作为辅助渊源。马克思的良法观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的法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尤其表现在良法理念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的优先性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法官有造法的权利之上。  相似文献   

2.
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3.
广电总局一系列"限娱令"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特别是限娱令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就实质合法性而言,限娱令有违背法律保留原则之嫌疑,而由于限娱令不符合程序正义和法律公开性的要求,因而并不具备形式合法性。与此同时,限娱令的内容严重侵犯传媒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将严重威胁传媒企业公共责任与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更为重要的是,限娱令不尊重公民的理性、自治和自尊,干涉了公民的私人领域。  相似文献   

4.
秦强  高彪 《兰州学刊》2010,(6):140-144
在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是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根本问题之一。而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所谓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问题是指司法判决的效力来源问题,也即是公民为什么要遵守司法判决的问题。从外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社会契约说、公共利益说和外在强制说;从内在视角看,司法判决的合法性根据主要有法律正义说、法律真理说。由于法律真理说具有其他学说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司法判决合法性的终极性根据。  相似文献   

5.
法律推理划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可以有确定的法律为依据进行推理;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规则互相矛盾或者取舍难定的情况下,依据价值理由为一定结论的思维活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建司法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引起长期争议的问题。它的理论根源是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它的实质是专利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本文将从经济的、法律及价值取向的角度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进行合法性研究,并认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7.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所在,也是司法的的最终目标。从其本身看,它可以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过去的学者大多认为: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已,程序正义充其量是保障如何实现实体正义。而现在,即使是在缺乏程序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也开始关心程序正义的其他价值。一方面正义的程序使结果合法化。判决的结果如果是从正义的程序中产生的,即使使当事人遭受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侧重令行禁止、定纷止争的实体合法性,把程序法仅视为实现实体法的一项工具。由于程序正义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相左,加上司法实践中繁重的办案任务,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被人们所忽视。树立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对当今的中国司法改革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人们必须要遵守的、基本的行为准则,而正义是人们的基本价值诉求,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必须从自然法说起,更要从人定法或国家法的角度论述。从人定法或国家法的角度来论述正义,法律正义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国家治理须臾离不开法律正义,而法律正义要通过国家治理来体现。  相似文献   

10.
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是自治与权威有机统一的社会,是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选择有机统一的社会,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社会.司法机制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权威性中介机制,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程序机制,是扩充权利体系、实现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平衡机制.因此,司法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提升司法机构的地位,保障司法自治,确保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重构诉讼模式,建立商谈性司法与交往性论辩机制,实现法律判决的正确性与自洽性;确立建构性司法解释机制,确认新的法权要求,实现和延伸法律的权威;建立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促进权利体系和权力结构的平衡与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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