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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光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量刑失衡又称量刑偏差,是指机关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在适用相同法律时,刑罚裁量相差悬殊的现象。其形成原因在于量刑主体主观过错,即量刑操作者由于个人认知水平与能力、情感、性格等因素而导致的量刑失衡。量刑失衡的对策应是量刑平衡,其内涵要求审判机关在前述条件不应当在同一刑种与刑度内裁量刑级;其实现的路径是增强立法协调,适时颁布解释,提高法官法律职业教育,建立判例法体系。以此纠偏量刑失衡,提高量刑平衡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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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律乃是犯罪的危害量与刑罚量交换的基本规律.其中,宣告刑围绕基准刑上下浮动正是量刑规律在量刑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而量刑规律的实现又依赖于以下被细化的量刑步骤:以抽象个罪的基本危害量为依据确立量刑基准;以量刑基准为基础确立具体个罪的基准刑;提取量刑要素并得出其最终的量刑比例;以量刑比例为工具计算出拟定宣告刑;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修正拟定宣告刑并得出最终的宣告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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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文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4):48-53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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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基准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探讨量刑基准研究的必要性、概念、法律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量刑基准的确立等基本问题,提出量刑基准只能合理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对将量刑问题精确化,使得法官沦为呆滞的法律机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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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文明与公正的重要保障,而量刑基准以其对准确量刑独有的重要意义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普遍关注。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围绕量刑基准问题,无论从量刑基准的概念、法律特性还是到确定方法等研究尚存较大的争议,而这些问题是量刑基准理论研究的实质核心,也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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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0):57-60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阶段,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将量刑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式确立。但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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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并非仅仅注重经验而不注重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而是将感性材料分析与理性逻辑判断融为一体。刑事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数字化量刑模式、估堆量刑模式、相对报应论量刑模式以及规范化量刑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经验主义具有与直面事实的量刑实践相契合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建构合理的量刑模式必须趋向于经验主义。经验主义量刑模式可通过奠定合理量刑的理论基础、确定常见犯罪范围、寻求设立量刑基准的经验方法、完善情节适用规则、合理设置量刑程序等几个步骤解决量刑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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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之客观性特点等因素,法官量刑裁量权受到了诸多限制,存在空间有限,所以将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定位为限制法官裁量权不尽合理。但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裁量权由于缺少明确的指引与统一标准,又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被滥用。因此,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应设定为对法官量刑裁量权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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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1):18-26
量刑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设置的法定刑量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幅度较为宽泛,而刑法适用原则又比较抽象,从而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现实的诉讼活动中会存在案件量刑标准不统一、量刑结果不平衡现象,势必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活动阶段以及庭审后对裁判结果的审查阶段充分加强量刑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6.
闵春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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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69-78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虽不会侵蚀量刑权,但量刑的事务性负担将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导致控、辩、审三方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展开复杂的互动。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应当保障量刑的协商性,规范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范检法互动机制,限制非正式互动,并完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规范控、辩、审多边互动机制,强势权力方应当对弱势权力方保持适度宽容,实现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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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实体法中量刑基准的立法规定并在刑事程序法中确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应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刑罚裁量过程的互动制约机制,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不仅存在于自诉案件中,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应享有量刑建议权。我国的量刑基准的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人为补偿损害和被害方达成协议所做的努力,并应合理考量被害人提出的对犯罪人量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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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使法院和法官能更有力地抵制外界的影响,加强了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电脑量刑限制但并未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仍保持其理性独立和意志独立.电脑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参与性,体现了程序公正;电脑量刑标准统一,纠正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有助于实体公正.电脑量刑法官审案受外界干挠减少,上诉率和抗诉率降低,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