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6 毫秒
1.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司法的一种调解制度,在处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及经济纠纷方面,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被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所重视。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今天,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调解中有关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行政调解?理论界提法颇多,观点各异。目前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第二种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司法的一种,指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这三种观点的共同点在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作为常见的法律术语一般都能正确使用,但是在行政程序语境中却容易犯错。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称性决定了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自向证明与证明责任的他向证明本质上是不同的。在行政程序中无论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不存在证明责任,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处于居中裁判地位,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处于对立关系时才存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需要描述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使用"全面调查"一词,全面调查不仅包括通常所说应当收集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还包括收集证据的广度和深度。  相似文献   

3.
美国的行政规则制定听证程序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最为常用的通告与评论程序;其二是在书面评论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召开的非正式口头听证会;其三是在法律有特殊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听证笔录进行决策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这三种听证程序,程序性要求依次递增,适用范围依次递减。美国经验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行政立法对听证程序的要求,区分不同的听证制度以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并落实听证的回应机制。  相似文献   

4.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5.
行政规定既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又具有行政法规、规章的抽象性,这一属性使得它成为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同时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行政复议法在控制行政规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对它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因此必须把行政规定纳入司法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建立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案例和事件,表明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在我国悄然兴起。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视角对协商行政规则制定进行法理分析,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法律实践以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理论前提,并以交往理性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法律实践中面临着参与者的角色和地位严重失衡、参与主体的沟通程度严重不足、制定过程缺乏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各个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合意的实践难度巨大等法律挑战。应对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法律挑战的解决出路,需要着重强调协商作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种协调机制,关注协商参与者的资格问题,重视协商行政规则制定作为法律媒介承担的双重使命,坚持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本文试图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关、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内容以及审查后处理,目的在于阐明: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8.
行政主体调处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世界各国已成通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调处的法律依据,已包括在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之中.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复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应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起.对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有客观现实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途径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此外,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决定的申请,在执行前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9.
孙宁 《东方论坛》2009,(6):112-118
行政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秩序或运作,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务人员所发布的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抽象性规定。尽管行政规则用于规范内部行政相对人,但其具有外化并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缺乏规范行政规则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则缺乏程序制约,立法随意性较强,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对此现状加以改变,确立统一的行政规则程序控制标准。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必须接受被司法审查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了明确的要求。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必须在日常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贯穿行政证据规定的要求,建立案卷的意识,建立留痕的意识,让整个行政过程都用文字以及其他可以再现的合法方式固定下来,保证可以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以便适应新时期证券监管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在美国规章制定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中,行政机构不将其意志强加于利害关系人,通过规章的正式听证、协商程序、生效等待期、国会审查,以及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行政法官、ADR等制度,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民主参与和决策权,相应达成行政机构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制度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形式。我国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这些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作为“适当干预”手段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这些法律制度还有不尽完善之处,急需从立法等各方面加以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3.
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弊端。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统一行政调解的程序,严格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条件,处理好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政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民事合同性质后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14.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张,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也要相应加强,特别是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已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它可以通过对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滥用行政权的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从这一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和实现三个方面作了论述,力图弥补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空白,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完备。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主体调处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世界各国已成通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调处的法律依据,已包括在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之中。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复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应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起。对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有客观现实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途径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此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决定的申请,在执行前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而这种法律控制机制最好莫过于司法审查机制。但是,仅限于笼统地讲行政自由裁量应当受司法审查,而不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的分析,无助于对滥用以及超越自由裁量权之行为的控制,因而无法保证行使裁量权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本文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及其逻辑结构剖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自由裁量应仅限于法律后果;相反,司法审查不仅对法律要件享有完全的审查之权,而且对法律后果也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7.
学界关于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认同所建构的直接行为规则.行政惯例的外在方面,是行政机关长期统一一致的行为;行政惯例的内在方面,是行政机关成员的认同.行政惯例通常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惯例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具有直接拘束力;行政机关的权威会催化行政惯例的规范性质,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惯例时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对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惯例的存在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经审查认定后的行政惯例可作为裁判理由而非裁判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惯例并非法官法源.  相似文献   

18.
在美国规章制定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中,行政机构不将其意志强加于利害关系人,通过规章的正式听证、协商程序、生效等待期、国会审查,以及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行政法官、ADR等制度,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民主参与和决策权,相应达成行政机构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   

19.
行政纠纷是引起行政救济的前提,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发展。诉讼救济固有的局限性,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必须重视行政协商与行政调解、行政申诉与信访、行政裁判及私力救济等各种行政ADR的运用。  相似文献   

20.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