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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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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重大且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教唆犯的区别等问题既是间接正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又是在中外刑法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间接正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和利用对象方面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利用对象方面、定罪处罚方面和主观方面均不相同。  相似文献   

2.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重大且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教唆犯的区别等问题既是间接正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又是在中外刑法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间接正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和利用对象方面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利用对象方面、定罪处罚方面和主观方面均不相同.  相似文献   

3.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概念,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国家已经将其立法化,但我国目前对间接正犯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立法上也未做任何规定。本文分为二个部分,结合案例分别从间接正犯的基本问题、间接正犯的类型二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初始,间接正犯系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限制正犯概念在共犯极端从属性说处罚遗漏现象下的直白描述,仅具名称。而后,共犯限制从属性说通行,间接正犯的外延仍旧扩张,其内涵飘忽不定。刑法理论自觉从"正犯性"定义间接正犯,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其内涵的阐释下,间接正犯从直指现象的名称成为内涵丰富的概念。其演变的背后反映了刑法理论的变迁——共犯从属程度从极端从属性说到限制从属性说;正犯·共犯区分基准从形式客观说到犯罪事实支配说;共犯处罚根据从责任共犯论到因果共犯论;刑法理论从形式观转向实质观。纵然包括间接正犯概念在内的刑法理论转向实质性,但其形式性无法亦不应被湮没,刑法理论必须承认并安置必要的实质性元素,以寻求二者平衡,并维系自身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对犯罪参与问题中最为棘手的利用他人犯罪现象,区分制立法往往使用间接正犯理论加以处理。但考虑到我国单一制的犯罪参与立法现实、间接正犯理论存在的缺陷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无使用间接正犯概念弥补处罚漏洞的需要,宜对其作出否定性清理。同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意图通过间接正犯概念解决的八种"支配型"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类型,运用单一制理论同样可以作出科学、合理且不逊色于区分制立法与理论的处理结果,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备受争议且实践价值很大的理论范畴,即使是在刑法学较发达的大陆法系也存在着颇多的分歧。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比较接近,因此,立足于间接正犯仅仅是实行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这一认识,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关于实行行为的学说。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应当采取“被利用者”说,并以被利用者所实施的“定型行为”为依托,来判断达到对法益的紧迫危险这一着手的时点。  相似文献   

7.
文章选取德国、日本、意大利大陆法系国家考察间接正犯立法现状,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要么直接规定为间接正犯或视为正犯的一种形式;要么将本质上的间接正犯视为共犯的一种形式的立法模式。介绍英美法系刑法中与间接正犯相似的无罪代理人制度,并阐述其与间接正犯的区别与联系。对中国大陆刑法与间接正犯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中国大陆刑法应引入间接正犯概念,并对中国大陆间接正犯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进而对中国大陆刑法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间接正犯具有特殊的正犯性,因此,在被利用者存在身份要素的前提下,尽管利用者缺乏身份要素,也可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而这与法益侵害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尚没有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但在理论上却普遍承认这种犯罪现象的存在。作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但是对于间接正犯中的犯罪工具的研究所涉不多,尤其是对于研究间接正犯中的犯罪工具的意义更鲜有论及,本文试从刑法学、证据法学和犯罪学角度来分析研究间接正犯中犯罪工具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引发理论界的热议,从立法模式的质疑到正当性论证,再到教义学审视,其研究涉猎了广度和深度。当前对帮助犯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存在定位上的缺失。作为通往正犯之第三条路径,产生的是正犯的特殊类型,其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图式:(从作用)正犯<(主作用)帮助犯<(主作用)正犯,是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最关键动因。只有在此基础上展开帮助犯正犯化研究,才能突现其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11.
在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下,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之核心的行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主脉。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纽带,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进路。间接正犯与身份、亲手犯与身份犯以及共同正犯中的身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亟须理论上对其厘清,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的机能,最终实现刑事法治,构建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2.
“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在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有不同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鉴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犯罪共同说比较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而根据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不能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对有关的案件,有的可以直接按照单独犯进行处理,有的可以作为片面的帮助犯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3.
对于具体对象错误的归责——具体符合说以及法定符合说均存在缺陷,其争论源于所持的不同故意观;而且二者都过分强调了故意的认识因素,却忽视了意志因素,所以,对具体事实错误的归责应回归故意理论.而教唆犯之正犯的具体对象错误的归责也必须依据教唆犯的故意内容,同时还需结合共犯从属性.  相似文献   

14.
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却产生交通肇事罪结果的情形,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行为共同说,在否定共 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的基础上,肯定对过失犯的教唆来处理;二是根据法益保护前置化原理,将危险驾驶所致的交通 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按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来处理;三是修正我国刑法以结果为本位来界定犯 罪的责任形式,改之以行为为本位来界定犯罪的责任形式,将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进行处理;四是认为交通肇 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具有行为和罪质上的结果加重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理。第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我国 的立法技术还是从实质解释上来说都难以成立;第二种处理方式难以说明超过要素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更 难以说明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属于什么性质;第三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现有刑法体系解体,刑 法的安定性将失去保障。只有第四种处理方式符合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实践上可行。  相似文献   

15.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16.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相似文献   

17.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8.
试论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浓缩了刑事犯罪中两大对立者——被害人与加害人权利的消长过程。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能够获得的最后救济手段,它的目的必须是能够惩罚加害人和有效地抚慰被害人。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的兴起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完备,刑事诉讼离上述目的逾来逾远,我们应让刑事诉讼重新归位,加强对被害人的救济。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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