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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古代的思想家对赎刑制度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应“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因此反对“贫富异刑”。持肯定态度者以“明德慎刑”为武器,认为赎刑是宽恤之政,并且赎刑也是能防止犯罪,故主张赎刑制度。《吕刑》就认为“罚惩非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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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赎刑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或赎罪,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统治阶级规定犯人可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它由来已久,《尚书·尧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吕刑》中规定,墨刑“其罚百锾”,劓刑“其罚惟倍”,大辟“其罚千锾”。《国语·齐语》载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盾”。秦时广泛适用赎耐、赎黥、赎迁等规定。汉承秦制,亦允许以钱赎罪。魏、晋、南北朝至隋,赎刑逐渐形成制度。唐初实行“明德慎刑”政策,赎罪进一步法律化,经宋、元至明代,赎罪的规定更为详尽。《明史·刑法志》称明代“赎法比历代特详”。本文拟就明代的赎刑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巩固新王朝的统治,重视立法工作。洪武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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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法意识,就是关于对宪法的心理、观点和思想的总称。宪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部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就是提高公民对宪法的性质、内容、作用的认识,增强宪法观念,做到掌握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宪法这个词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尚书·说命下》:“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普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七法》:“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周礼·秋官·小司寇》:“宪刑禁。”郑玄注:“宪,表也,谓悬之也”;《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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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作品,前人或称之为“屈辞”,这比称作“屈赋”要好。但其本原却至今没有辨明。本文试图从文体功能、语言结构两个方面说明屈辞的形式,是屈原以辞为诗、以文为诗的创造结果。上先秦文体,有“辞”一类。以我所见,辞有四义: 其一,冤臣之讼辞。《说文》: “辞,说也。从禹辛。禹辛,犹理辜也。”理辜即申辨。后遂指申辨之言为辞。如《书·吕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周礼·乡士》“听其狱讼,察其辞”。古之理辜,多祈神判。如舜时使皋陶为理狱之官,作五刑;其人死而为神,实为招摇之星。其人治狱,事一神羊,其罪疑者,使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其羊一角,“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古者神人以献黄帝,后世楚王亦曾获之。此最初之神判。《墨子·明鬼》谓齐庄君有臣,曰王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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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教部云:敎,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孝。”又云:“攴,小击也。”攴,经典隶变后通作“扑”。由于《尚书·尧典》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一类话,因此,有的人便以为教之所施的对象是被统治者,甚至在研究《论语》一书时还进一步加以引申,认为教与诲有别:诲的意义是“教育”,其对象为“贵族”;教的意义是“军事教练”,其对象为“奴隶”。这种解释既不符合文字训诂和历史事实,且于《论语》本文亦扞格难通。为此,我拟在这篇文章里专就教字古义及《论语》书中出现的七个教字,提出一些初步考释意见,供关心这一问题的学者们讨论、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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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是我国最为古老的一部重要历史文献,它记载了华夏民族刚跨入人类文明门槛的夏、商、周三个朝代的统治阶级的政治活动、军国大事,而以典谟训诰誓词和命词的形式保存下来,流传开去。这也就是后来历史学家所称的“典谟训诰之文”了。《尚书》中的“典”,本为典册之意,但这里却包含着神圣不可侵犯的经典的意思,如《尧典》,就是一篇记载尧、舜言论和事迹的重要著作,无怪后人将其奉为“经典”了。而所谓“谟”,就是谋,是指谋略、谋划、谋议,象《皋陶谟》的内容就是舜、禹和皋陶之间的政治谋议与对话。无论是“典”还是“谟”,在《尚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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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尧典》中“诗言志,歌永言”的“永”,就笔者所见,有两种注释:(一)永,长,“歌永言”,“谓歌是延长诗的语言,徐徐詠唱,以突出诗的意义”(郭绍虞主编、王文生副主编《中国历代文论选》第1册第1页);(二)永,通“咏”(新版《辞海》上册第209页),声调抑扬地念诵,歌唱。《尚书·舜典》“诗言志,歌永言。”这个意义后来写作“咏”(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301页)。我认为,“歌永言”的“永”应作第二种解释,根据如下: (一) 《礼记·乐记》:“诗,言其志也;歌,詠其声也”。本书与《尧典》同是战国时代的著作,它把“永”引作“詠”,可见当时的人是把“永”解作“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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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秦风·黄鸟》历来被视为反对人殉制度的名篇。《左传》文公六年:“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赋《黄鸟》。”这首诗讲殉葬时“临其穴,惴惴其粟”,殉葬的“三良”当是被活埋于秦穆公墓穴的,残忍之状,令人发指。难怪诗人骂天了:“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就连树上交交而鸣的黄鸟似乎也在鸣不平。《黄鸟》的作者对于“三良”之殉,哀之痛之,颇有一点子正义感,可是《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载:“葬殉以人,从死者百七十人。”诗人对这百余人之殉不置一词,而仅仅对“三良”的从死感之慨之,并且说“如可赎兮,人百其身”。由此可见,《黄鸟》不是反对人殉,而是反对以“三良”这样的贵族为殉。“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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夔,《山海经·大荒东经》有载:“东海中有流波山,入海七千里。其上有兽,状如牛,苍身而无角,一足,出入水则必风雨,其光如日月,其声如雷,其名曰夔。”夔既是神话传说中的怪兽,又相传是舜(一说尧)的乐正,《尚书·尧典》、《帝王世纪》均有载.《吕氏春秋》上记其亦有“一足”的传说。载云:“鲁哀公问于孔子曰:‘乐正夔一足,信乎?’孔子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夔于是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而天下太服。重黎又欲益求人,舜曰:“夫乐,天地之精也,得生之节也,故唯圣人为能。和,乐之本也。夔能和之,以平天下,若夔者一而足矣。”故曰夔一足非一足也’。”孔子不相信夔是一足,他把“夔一足”解释为“有一而足”,其实属附会。我们知道:足古代与止相通。例如“正”字,《说文》曰:“从一,一目止,”《说文》:“(?)古文正,从一足,足亦止也。”(《说文·正部》)止是趾的古字,(甲骨文写作:“(?)”。)足的象形,(小篆写作:“(?)”)《说文》曰:“下基也,象草木出有址,故以止为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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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殷时也有过这样的禁令,“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韩非子·内储说上》)在路上撒灰小事,何至施黥或断手的重刑?古人有释。孟康说:“商鞅为政,以弃灰于道必玢人,玢人必斗,故设黥刑以绝其原也。”(《汉书·五行志》注) 《韩非子·内储说上》记:“殷之刑,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它们所提出的原因是弃灰会坋人或掩人,因而引起被坋或掩者的不满,以致争斗,故而加刑禁止。其解释是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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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齐梁文学之风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齐梁文学一直被作为堕落的文学让人们引以为诫的,它堕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这里试从历史积淀的角度,对其最内在的原因作以探讨。一、言志·情志.缘情·性灵朱自清先生说过,中国诗的开山纲领是“言志”。自《尚书·虞书·舜典》揭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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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来学人多谓荆即是楚。笔者对此颇有疑点,以为荆本是指巴族。此或妄说,冀识者指正。一、说荆地之得名古华夏活动中心以南的江汉周遭,最早并不称为“荆”,而是包含在泛称为“南”的地域中。《诗·国风》中有《周南》、《召南》。《吕氏春秋·音初》谓:“涂山氏之女,乃令其妄待禹于涂山之阳,实始作南音。周公及召公取风焉。以为《周南》、《召南》。”周南在汝、汉,召南在江、沱。此外,也还有与“南”有关的名称: 南交《书·尧典》:“申命羲叔,宅南交。平秩南伪,敬致。”《史记·五帝本纪》则作:“申命羲叔,居南交。便程南为,敬致。”南国《诗·小雅·小曼之什》四月篇:“滔滔江汉,南国之纪。尽瘁以仕,宁莫我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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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镇霍山 ,即今山西霍州市之霍太山 ,古来本无疑义。然后世学者说法产生歧义 ,遂使山西霍山为镇之说令人起疑。因此 ,不得不认真考辨。古来镇山与五岳颇有渊源关系。按《尚书·舜典》有舜巡守岱岳 (泰山 )、南岳 (衡山 )、西岳 (华山 )、北岳 (恒山 )之事 ,未提到中岳 (嵩山 )。司马迁《史记·封禅书》记述此事 ,加了一笔 :“中岳 ,嵩高也。”《尚书》不言中岳的原因 ,学者认为是中岳嵩山距离舜都很近 ,可以随时了解那里的情况 ,所谓“盖近京师 ,有事必闻 ,不虑枉滞……故不必巡之也。”就是说《尚书》未提中岳 ,实际上在舜时中岳已存在 ,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