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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东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11-119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人成立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为机关说,即董事作为公司的机关,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则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成立侵权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是公司法人的董事;董事的行为须因执行职务而发生;董事的行为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之要件。 相似文献
3.
靳建丽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87-89
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归责原则讨论的焦点已由传统的主观归责还是客观归责过渡到仍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还是走向严格责任。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新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不法性系指无阻却违法之事由而言,有结果不法说和行为不法说,现在世界各国多采用结果不法说,其侵权责任判断,应以法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为准。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行为后,其行为须具备违法、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且主观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不法性在侵权归责发展过程中历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个阶段,凸显其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无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对无过错责任的误解和们见.本文从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过程入手,重点分析了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及无过铝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无过错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比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均应有别于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6.
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视角下侵权责任的质和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清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82-85
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的交叉关系决定了过错责任构成与危险责任构成的同时应用,两个责任构成要件均为3个:过错行为或异常危险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仅解决“该不该”承担责任的“质”的问题,而责任构成不仅落实责任“质”的问题,更解决责任“量”的问题。归责原则的重叠适用决定了责任构成在“量”上的累积,也决定了具体责任的“量”。 相似文献
7.
于晓丽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Z1)
合同责任是以违约责任为核心和基点,同时包括先契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以及后契约责任等。不同阶段的合同责任,由于其性质不同,所以其归责原则也是不同的。基于对合同责任的全面认识,作者认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具有双重性,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并存,各自调整不同的合同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8.
刘雅静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70-72
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原则,承担补充责任,以防止对经营者的过度归责倾向。我国某些司法解释已经引进了这一制度,但学术界对此有所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补充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以完善我国损害赔偿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9.
对过错推定责任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安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46-48
过错推定责任应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不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二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否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文章通过分析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并非过错责任的特殊形态,而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侵权法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0.
随着董事会中心地位的确立以及董事权力的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应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和董事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中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分为董事法定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这有利于明确董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唐松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3):133-137
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也可以发生在第三人与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之间。各国对专业人员第三人责任性质的认定主要有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说、德国民法上的合同责任说和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第三种责任说。我国应将专业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并应在制订相关法律时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胡建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2):94-97
专家责任既包括专家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责任,又包括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因信赖其专业知识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责任。专家对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主要是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将其对第三人责任定位于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对专家责任包括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涉假的根本动力在于追求不法而超额的收益,与此同时,会计涉假必然损害与其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涉假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制健全的需要。企业会计涉假民事责任,在不同场合其性质不同,或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应地其赔偿范围及其认定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丁晓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38-44
关于知识产权第一侵权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重点。然而就归责原则的讨论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基于物上请求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基于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对知识产权第一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过错为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5.
论验资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冰梅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3):117-121
验资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补充性和有限性的特点.验资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当实行过错原则.验资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受有损失、验资机构主观上有过错、第三人受有损失与验资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我国,第三人主要是指与委托人从事经济交往的人.验资机构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但是,法律应当对此民事责任的期间做出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郭中宇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4-576
雇佣人的侵权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中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其做出明文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案件类型。从雇佣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希冀对中国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杜卫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2):44-46
目前,国外公司法大多规定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而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也应明确作出该种规定.该种责任应是一种法定特别责任,具有法定连带和法定加重的特点.其责任构成要件应包含董事执行职务时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与债权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8.
试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琴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24-26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能有效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立法已不能适应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需求,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措施,希望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求,推进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19.
论WTO“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广东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24(1):1-5
WTO"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制度在基本目标、价值取向、构成要件、决定权限等方面独具特色,该制度对于处理我国涉"一国四方"间接倾销问题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20.
肖燕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2):60-66
违约归责原则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各自的发展历史中形成了不同的归责体系,分别有其优点与不足.由于共同的经济基础以及历史的作用,19世纪以来,两大归责原则互相兼收并蓄,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回顾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合同立法,有一个从崇尚绝对过错责任到强调绝对严格责任的过程.但是单一的归责制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归责原则二元化符合法律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它在比较妥善地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降低了法律的运行成本并完善了合同法的体系,体现了现代民法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