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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刚刚从“土官”一词中衍生出来,使用次数很少,是明朝以来民间对于兵部或吏部所管辖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官机构或首领约定俗成的泛称.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往往与“土官”一词混用.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官”、“土司”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  相似文献   

2.
甘肃土司始于何时,这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明史》《清史稿》等记载,明代甘肃的卫所官并未列入土司系列,《明会典》中所列明代的土司职衔,也不包括卫所官。明代严格区分土官与夷官,土官指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之土官(即土司),而甘肃及东北等卫所官则属夷官。此外,明代甘肃卫所官的世袭与内地卫所官并无区别。甘肃的卫所官是在清朝划归土司系列的。  相似文献   

3.
土司统治时期是土家族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土家族土司社会的构建经历了元、明、清改土归流之前的几个时期,其中明代卫所设置对土家族土司社会的构建影响最为深远.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官吏名称的使用、风俗习惯的形成、文化教育的发展、族称的出现等社会构建的因素,均留有卫所影响的痕迹.  相似文献   

4.
<正> 一、唐宋时期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羁縻政策史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土司制度和卫所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的“道制”,“道”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明万历《慈利县志》载:“汉,县邻夷名之日道。惟彼慈阳,逼近獠峒。屏翰靡固,踯躅何妨。”唐宋时期建立的羁縻州县制度可算土司制度的前延。“土司”一词最早见于《文献通考》记载的宋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王祖道的奏议。关于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形成过程,一般认为形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作为制度滥觞于元代,而完善于明朝。永顺、保靖土司把其始祖追溯到五代溪州刺史彭士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土家族简史》明确指出:“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彭士愁不是汉人,而  相似文献   

5.
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相似文献   

6.
土司时期的土家族文学曹毅纵观土家族历史,可以分为传说时期,巴国奴隶制国家时期、羁縻时期、土司时期和改土归流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而土司时期是其中一个最重要、最有特点的时期。虽然封建王朝正式在土家族地区建立土司制度是在元代,实际上早在唐朝末年土家族地...  相似文献   

7.
马强 《民族学刊》2019,10(4):62-68, 118-119
历史上的土司制度设立之初,其辖区与经制州各有畛域,互不侵犯,即所谓“蛮不出峒,汉不过境”,土司政区的地理沿革相对稳定,大多沿袭传统地域。但随着明代后期中央王朝与西南边地民族关系的紧张及其土司之间土地的侵夺,土司辖区时有扩张与盈缩;土司政区的起源与形成有三种,世袭领地、朝廷赐封与战争扩张。明清时期西南的强势土司大多侵占吞并周邻地盘形成领地纠纷。如明代播州、容美、酉阳土司甚至公然侵夺卫所屯堡。土司之间的领地纠纷往往由地方经制州长官的仲裁与调整,而土司的领地扩张与领地纠纷引起的民族地区冲突也是明季至清代前期中央王朝大规模施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8.
<正> 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土家族地区存在过具有独特政治色彩的土司制度。上至唐代,下至清雍正年间,其间土司承袭历时千余年。在此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湘鄂川黔接壤的土家族地区出现了数百个土司,但以巾帼身份承袭者不过二、三人,而真正可算青  相似文献   

9.
容美土司田氏作家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居于湘鄂川黔接壤地区的土家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少数民族之一。在土家族历史上,曾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过制约着土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土司制度。在土司时期的大小数十个土司中,湖北容美土司以其强盛的实力雄据一方。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在明末清初之际,容美土司田氏涌现了一个历时六代人、兴盛百多年、有名诗人达十余人之多的家族作家群,为世人所惊叹。这不仅是土家族历史上所绝无仅  相似文献   

10.
在明清王朝大力推行户籍、赋役制度的背景下,无论是桂东、桂中流官统治区,还是桂西的土司地区,都对相当多的少数民族户口进行了调查统计,而桂东、桂中的熟瑶、熟僮先被纳入户籍系统.随着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桂西改流地区的少数民族户口被编入户籍系统,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土司户口虽然仍未入籍,土官却进行了调查统计,并上报地方官府备案,成为官府管理土司地方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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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渊源很早,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羁靡州就有土司制度的刍型,但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始于宋元,而完成于明代,清代因袭沿用。元、明推行土司制度主要在西南各省民族地区,其中又以云南设置的土司、土官最多,职官种类也最为完备。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暂时不触动各民族固有的生产方式,利用原来的统治机构对当地统治者加封一些不同于内地的职名封号,使之“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文·职官志》)。所封职名有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抚司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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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各地土司和土司地区民众进行治理的制度,土司制度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的诠释。在“制度治理”语境下,元明清土司制度遵循制度建构——制度改革——制度运行——制度效益等一整套制度逻辑,并始终遵循这个制度逻辑和理路渐次展开,为王朝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元明清中央政府土司制度治理主要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教等五个方面着力,以此充分显现国家治理能力。从土司制度治理的实际情况看,渐次从元明两朝的“因俗而治”逐递向清代“依法而治”的转变,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王朝国家制度治理的必然。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虽然在不断丰富完善、充实优化,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尚未达到土司制度治理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土司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制度,最终不得不改土归流,由中央政府流官治理土司地区。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明代湖广、四川、贵州行省毗邻区民族分布格局基础上,对目前发现的由明代皇帝、“客家”知识精英、“客家”官员与土司及其代办和土舍分别书写的60块金石碑刻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认为这是生者的自由书写和对死者的盖棺论定,客观地反映了土家族土司观念、情感和意象世界在明早中晚期及南明时期的形成发展与变化,展示了土家族各土司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机关连的“中华情结”的聚积及变化过程.在明清易代之际,它对旧朝是“情结”,对新朝却是“症结”.基于土司学所做的此项研究,对于客观地评价我国土司及英文化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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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或称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部分边疆地区,通过分封地方少数民族首领或权势者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形式,是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土司制度沿袭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土司或土官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北宋皇佑年间的今广西西部壮族地区;尔后元、明、清王朝继续沿用,並广泛地把这一制度推行于中南、西南及西北等省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官或土司  相似文献   

15.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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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青藏地区基层政治建设围绕军事戍防和政治管控两个维度展开,构建土流参治格局,实行卫所和土司、僧职和土司结合统治双轨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基层政治建设旨在维护中央政府在青藏地区的统治权威,稳定地方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7.
论明清时期的土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舍在土司家族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它同早期的土司一样是由土目转化而来 ,之后又转化为不同级别的土司及土司自署官员。揭秘土舍问题系揭开土司政治家族化内幕的关键。本文以明清时期两次“改土归流”之间的历史事件为背景 ,对土司管区土舍的源流、官僚化、类型、职权诸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  相似文献   

18.
蓝武  廖玉连 《民族学刊》2019,10(3):60-68, 120-122
相对于明代改土归流出现明显的反复而言,清代在广西实施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总体而言是得以顺利推进的,这是内因和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作为内因的清代广西本土因素确实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壮族土官的残暴统治,壮族土司统治区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与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壮族土司军事力量的严重削弱,壮族土司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与忠君爱国思想观念的形成,为王朝中央在广西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创造条件并奠定基础,成为清代在广西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根本原因”与内在根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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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南方的土家族,历史上也曾建立过与满族八旗制度类似的旗镇制度,学术界对此鲜有关注,本文仅述其略。旗镇制度,或称旗制,在土司统治时期,广泛存在于土家族地区。史载:湘西永顺土家族地区,“各乡在土司时,为五十八旗,……以七字为句,每一字一旗,共为五十六旗,后添靖、谋二字,共为五十八旗。此外更有戎猎镶、苗米房、鼓吹手六旗、伴当七旗、长川旗、散人旗、总管旗”。在与之相邻的“保靖土司,旧设虎、豹、广、智、谋、勇、威、驱、彪、胜、亲、利、飞、良、先、镇,共十六镇,共十六旗。”直到清代改土归流很久以后,“居民相称,犹语某人为某旗者”。在鄂西土家族地区,情况亦大致相类。如容美宣慰司等地  相似文献   

20.
明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出现较大的反复性,许多土州、县在改由流官治理之后不久又恢复了土官的世袭统治,个别土州、县在土、流之间反复更替.就其主观原因而言,当属明代封建中央王朝、壮族土官和各族民众彼此间在改土归流问题上出现较大的认同差异所致.广西明代改土归流出现较大反复性的深层意义在于,它在明代广西改土归流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为封建中央王朝与壮族土司政权在国家与地方认同关系上提供了持续调校的契机,为清代在广西成功实施大规模的改土改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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