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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5 毫秒
1.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相似文献   

3.
现代社会中政府机关掌握的海量信息作为大数据,是宝贵的财富资源,对公众、企业和政府都有巨大的价值.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并不能适应大数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应将修改完善其法律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律宗旨,并贯穿法律制度规范始终.还应通过理顺体制,完善主动公开机制,促进政府数据开放,进而打造开放政府,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尹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1):82-92+145-146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长期践行的免费模式难以形成双向互动格局,导致开放效果欠佳。为此,从制度上纳入“有偿开放”,是破解开放困境的可行之道。研究可知,数据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有偿开放的前提,受益者负担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有偿开放的合法根基,政府数据资产化驱动确定了有偿开放的现实基础。但在执行层面,目前学界普遍主张的著作权路径和行政收费之道均适用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将新型行政合同,即“开放合同”作为法治进路,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明确开放原则、平衡权责规范,以此提升政府数据有偿开放的法治水平,达到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之效。  相似文献   

5.
李涛 《江淮论坛》2022,(3):131-136
我国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建成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并相继制定了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和共享。对政府数据开放进行治理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也是政府部门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挑战。虽然大量实证研究提供了政府数据开放各种技术创新的治理经验,但是相关治理理论发展却没有能够提供统一的治理框架,也未能挖掘出对政府数据开放治理法律规制方面的理论自足与逻辑自洽。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数据开放的作用,应创制统一的公共数据保护和数据开放基本法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数据开放策略,完善公共数据管理措施,加强政府数据开放行政执法。  相似文献   

6.
杨嵘均 《东南学术》2021,(4):113-124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政府数据治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作为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数据治理虽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却缺少理论层面上的价值问询和制度层面上的法律保障,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政府数据治理中数据资源难以清晰辨别、数据价值难以有效发挥、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乏力乃至缺位.为此,在政府数据治理中,需要在搞清楚数据资源的多元类型、流动属性以及数据给政府带来的治理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同数据权利结构制定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并提倡实施"数据新政",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数据治理行为.  相似文献   

7.
吴佳昊 《社会科学家》2023,(11):100-105
艺人封杀构成对部分公民社会权益的潜在威胁,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既紧迫也必要。根据主体、对象、手段三要素的差别,将封杀划分为三类:习惯型、部门规范型、多元制裁型。实践中,封杀受制于“问题解决导向”的运行逻辑,由此引发的规范困境在三要素中体现为:权力主体资格匮乏、劣迹艺人概念模糊、制裁手段不合比例。程序导向的封杀,符合法治要求,有助于缓解规范困境。在性质上,劣迹可被解释为背离共同善的行为;在限度上,政府应容忍部分偏离共同善的行为,也应承担对封杀的证明责任;在主体权限上,立法部门应制定法律,提高授权文件位阶。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特殊性,其主导的封杀应参照政府标准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8.
我国相关法规禁止代孕,但是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律对此应如何规制?国际上相关的法例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性两大类.我国立法应改变完全禁止代孕的做法,而选择有限开放代孕的模式.许可代孕是保障不育者实现生育权,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应有条件地开放医学性代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社会性代孕,建立一个政府监管与私人自治相结合的代孕模式:代孕委托方应限定为女性不育的情形,代孕母应是已生育过的成年妇女,代孕是否支付报酬由当事人协商,代孕协议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9.
现代化污染防治体系构建是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保障.现代化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污染防治体系,畅通多元主体协商、对话和互动的渠道,凝聚全民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防治的合力.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现代化污染防治体系责任考核机制、全域环境质量智慧预警体系、环境污染问题协同治理机制、现代化的公众参与监督通道、跨区域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有效解决现代化污染防治体系构建存在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   

10.
矿业权兼具行政特许和民事物权双重属性,调整矿业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和契约自治。在实践中,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张力:行政许可与行政协议手段的重叠以及功能的受限、行政协议与严守契约原则的冲突。如何平衡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便成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现代问题之一。因而,从分析上述两种手段的性质、作用入手:矿业权出让许可化应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矿业权出让协议本质上是市场行为。同时,以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为理论指导,提出应重新认识矿产资源配置中审批权限与契约自治之逻辑及限度:以公私法共治为原则,并重新定位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寻求替代性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1.
时延安 《江海学刊》2022,(2):142-150+256
数据安全是一种重要且相对独立的安全类型,需要刑法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刑法能够提供保护的路径,可以概括为三种:将严重违反国家数据安全规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非政府组织体不遵守政府监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严重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数据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多个路径中,制定以保护数据权益人为目的的刑法规范,需要予以优先考虑。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资源、公共管理资源,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应等同于对物权的保护,与侵犯财产罪的罪刑设计保持协调,如此才能适应数据权益保障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现实和未来需要。  相似文献   

12.
试论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确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立法原则,是完善工资立法,发挥其规范、保障功能的关键之所在。确立我国工资立法原则,必须把握我国现阶段工资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地位。同时应使之符合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并体现和反映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我国工资立法应确立和贯彻四项原则:公平分配原则、水准提高原则、工资保障原则、权限优化原则。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连续三年成为政府工作报告的焦点,作为一种新兴资源,大数据对政府治理创新有着深刻影响。大数据是实现政府治理创新的助推器,是政府治理的重要资源,有利于公共决策的制定以及协同治理的实现;大数据推动政府变革,挑战传统治理方式,加快透明政府的建立。大数据驱动下的政府治理创新在收集数据、使用数据方面面临着困境,因此,政府应在弘扬数据文化、开放政务数据、培养数据人才、加强数据安全立法上做出路径优化。  相似文献   

14.
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公共服务体系既是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也是当前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公共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面向科技创新需求,围绕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所构建的支持和服务系统,具有公益性、回应性、专业性、整合性等特征.我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经历资源积累、整合共享探索、平台建设等阶段,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政府应把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扩大公共职能的重要内容,从战略、体制、法规、投入、氛围等方面不断加大建设力度.  相似文献   

15.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数据有助于政府宏观把控事态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暴露出不少数据利用问题:数据的利用存在存储分散化、原则不明确、重利用轻保护、监督机制缺位、确诊患者数据泄露引发网络舆论失焦和尚未形成跨国数据共享规则等.在梳理并总结我国数据方面立法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欧洲、日本个人数据或信息的立法思考,归纳国外数据立法中值得我国参考的规定.我国应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数据共享机制;科学构建立法框架;明确利用原则;通过数据分类,协调利用与保护问题;健全数据利用监督机制;规范网络空间中关于确诊患者数据的传播及舆论导向;尽早积极研究并制订跨国数据共享规则,为今后的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路文成  魏建  贺新宇 《江海学刊》2022,(1):91-97+255
OECD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因缺乏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支撑造成了数据红利分配不均、数据流通壁垒等问题。数据要素确权是强化数据保护和设立“数据税”的前提,据此赋予消费者和政府部分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符合公平性原则,消费者和政府应是数据要素所有者群体中的一员。“数据税”是实现消费者和政府出让数据使用权而应得的“数据租”,以“资源税”定性“数据税”也准确彰显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以数据要素为征税对象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监管,以数据要素规模为税基的从量税设计可以解决数字服务税的税收转嫁、双重征税等缺陷。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相互交叉,隐私的本质是私密性.在算法时代,衡量“数据是否符合私密性标准”的价值立场应从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转换到人格独立,理论基础应从领域论和信息自主决定原则转换到思想自主决定层面.隐私范围的界定模式应由“内外限制”转变为“动静结合”.个性化推荐中的数据性质宜认定为隐私,因为从静态的角度,其符合个人性、人格性、隐蔽性等“个性化”标准,且形式上多元,不局限于信息的形式.从动态的角度,若未获得用户的允许,个性化推荐算法,包括基于内容的推荐、协同过滤推荐和基于知识的推荐等,计算判别用户喜好的行为,既干扰了用户的私有领域,又窥探了用户的人格图像.其行为结果符合隐私的“主体性”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面临着担保难、抵押难、风险大等困境。在重新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变迁历程基础上构造一个实施主体-实现机制-经济绩效考察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对内嵌于政府主导型、金融机构主导型和农民自主型三种不同的现实探索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创新与实施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动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透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主体应该是农民和金融机构,而政府应当发挥辅助作用,尤其在市场发育完善的地区更应当充分发挥农民和金融机构在博弈中的作用,政府只作为“守夜人”负责规范和监督各方主体的行为,这样能产生更大的经济绩效。未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路径依赖的强化方向应是如此。  相似文献   

19.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则契合数据开放的现实需求,且数据开放共享具有现实可行性,关键设施原则的认定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现有竞争法规框架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解决数据封锁带来的竞争损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增加关键设施原则认定要件的相关规定,为其适用提供规范依据;二是明确关键设施认定要件,从规则层面实现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关键设施原则适用中的隐私保护和对价确立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个案分析原则,立足于行业发展整体目标,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20.
夏志强  闫星宇 《中国社会科学》2023,(4):164-182+207-208
在大数据时代,为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隐私计算成为助推个人信息匿名化的通行操作。个人信息匿名化剥离了个体可识别性,形成“个人数据”。隐私计算在破解“数据孤岛”的同时又形成了“数据群岛”困境,制约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市场发展。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困境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然而,个人数据权属问题在实践与立法中或与个人信息权属混同,或被留白处理,值得深入研究。在数据流动的链条上,个人数据表现出一种多向度、零许可流动和嵌套式增殖的漂流资源特性,蕴含着公共资源禀赋、集体人格利益和开放性财产利益,理应由全社会公有,其权属配置应采取“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二元分置思路。“国家受托”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要求、国家治理的必需和应急管理的必要而享有的飞行检查权、算法共享权、读取使用权等权能,“社会用益”应从建立两级用益权制度出发,通过在地化转换、共建式开放、强制性开放的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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