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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3.
作为“守门人”的主体具备对通道的控制力,在相关制度的发展中承担监管辅助者与被监管对象的双重角色。在我国平台责任中应厘清“以网管网”与对超大型平台特殊监管的不同规制逻辑。“以网管网”属第三方执行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守门”能力以监管用户的不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平台承担着辅助监管者的角色;而特殊义务制度通过对超大型平台课以一系列特殊义务,以约束和引导其私权力的行使,防止其“守门”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平台“守门”能力的同时有效避免“守门”权力的滥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的构建,通过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优化“守门人”界定、设置区分性义务、保留规则的灵活性等手段引导平台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相似文献   

5.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鹿一民 《理论界》2014,(8):61-64
电子交易作为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与传统商业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当代电子交易中存在的"费用陷阱"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自2012年8月1日始,在德国生效施行了《关于在电子交易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新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交易,涉及有偿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允许仅提供简单的商品信息,而规定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由经营者将商品的重要特征等信息作为信息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这些信息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要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以特别的方式"呈现。新法为消费者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规范了经营者的信息义务。本文通过阐释新法、讨论新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新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精神,最终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董淳锷 《社会科学》2023,(9):165-180
随着立法的完善,旨在规制经营者欺诈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法律规则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规则之间必然逻辑自洽或者立法目的可以自动实现,不意味着涉及经营者欺诈的诉讼纠纷已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也不意味着有关经营者欺诈的争议问题已得到充分的法理阐释。为准确适用法律,应以体系化思维全面梳理涉及经营者行为规制的规则、涉及经营者欺诈构成要件的规则以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区分经营者欺诈、产品缺陷的经营者侵权与特定领域的经营者恶意违约三种行为的异同,厘清经营者欺诈与惩罚性赔偿的逻辑关系,明确经营者欺诈各项构成要件的法律内涵及判定标准,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实施自律管理时可能为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平台内各类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自律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基本管理义务是其基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平台经营者通常还会通过平台规则细化、强化其管理措施,故大多数精准化管理活动是其行使合同债权的表现。在依据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审查平台规则效力时,既要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在获取数据等方面的主要权利,又要尊重平台经营者的自治空间,允许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平衡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网络侵权责任规定、违约金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以及诚信原则是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具体管理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依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时,须注重平台内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指定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建立证据采纳的统一标准等方面负有程序性义务。  相似文献   

10.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11.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连续数年居全球首位,但电商平台滥用"平台霸权",强迫平台内商家接受如"二选一"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现有竞争法体系难以规制此类行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确立了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由于该条并未阐明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标准,无法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通过考察各种观点,比较借鉴国外滥用优势地位相关制度的经验,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既需要确定优势地位的存在,也需要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该条真正成为我国竞争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3.
电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表现为周期短、数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融资服务模式。但是目前主流研究是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谈互联网+对其为电商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效益性,或者谈互联网金融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推动作用等。本文以电商微企(资金需求者)为研究对象,基于互联网+对电商微企融资促进的视角,就其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展开SWOT分析,最后从政策制定者(政府),资金提供者(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资金需求者(电商微企)三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有效地支持和满足电商微企的资金需求,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4.
团购网站模式与运行机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通过对垂直式?自主运营式?电子商务平台式以及导购式等四种团购网站模式运行机制?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分析了团购网站模式与运行机制之间的匹配关系? 研究发现:在团购模式与交易机制匹配方面,垂直式可与自营?在线客服匹配,自主运营式可与线下招商?预付款?自主沟通匹配,电子商务平台式可与线上招商?即时通讯匹配,导购式可与线上招商匹配;在团购模式与盈利机制匹配方面,垂直式可与商品直销?分站加盟匹配,自主运营式可与交易佣金?推广费用匹配,电子商务平台式和导购式均可与推广费用匹配;在团购模式与信用保障机制方面,垂直式可与售后机制匹配,自主运营式可与品控?评价机制匹配,电子商务平台式可与支付?评价机制匹配,导购式可与品控机制匹配?  相似文献   

15.
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营销的过程中,面对海量复杂的电子商务客户群,应基于顾客价值和顾客忠诚度的综合影响对电子商务顾客进行有效的客户细分,提出具有客户种类针对性的电子商务营销策略,为企业的客户管理实践和电子商务业务的运作提供有效指导。  相似文献   

16.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和国际贸易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得到了质的飞跃,国际贸易在物流行业的参与下显得更加活力十足。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起步时间较晚,经验相对欠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跨境电商物流的发展。所以,应该从风险评估的角度来研究目前电商物流可能存在的一些隐蔽性较强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从保险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和措施,为跨境物流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支持。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为跨境电商物流提供合理有效的保险服务、打造专业的物流保险平台对该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  相似文献   

17.
电商诉求摆脱快递制约造成的“短板”效应跨界快递,快递谋求新的“利润源”跨界电商,电商与快递的跨界经营成为网购业的“新常态”。供应链销售端上下游的竞合关系为两者跨界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现实中双方的跨界行为又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跨界并非所有企业最好的选择,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跨界与否及采用什么模式跨界。在中国网购市场增速趋缓但依然保持较高增长的情况下,电商与快递的跨界经营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电商与快递行业内外洗牌趋势势不可挡,两者的跨界最终将演变为融合。  相似文献   

18.
地方高校法律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通过与传统实践教学平台的比较分析了"互联网+"实践教学平台的优势,然而在建设与实际应用"互联网+"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过程中,在技术和资金投入、教学团队的创新精神、线上实践平台功能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法学线上学习资源、线上互动体验实验室、线上实践教学平台体系及教学评估新体制等措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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