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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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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进行了理论阐释,阐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剖析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等各构成要素,探讨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揭示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全面论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理论问题和制度架构,丰富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促进了执行救济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为执行救济制度乃至整个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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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问题的同时,似乎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修正案实施后的再审程序运行状况,分析再审纠错程序设计运行的法律原理,从充分节约并整合有限司法资源的视角出发,主张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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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科学的价值选择和转变。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要实现从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转变,从职能纠错向再审之诉转变,从诉审混同向诉审分离转变,从无序再审向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正当性并重转变,从审判监督向程序救济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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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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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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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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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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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诉讼的公平效益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在诉讼的公平效益原则方面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尚有缺陷。应在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把握上,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再审条件、再审次数以及抗诉再审中调解结案方式的运用范围等,以使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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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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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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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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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之演变,指出其缺陷主要在于对基本权利保障机制、检察监督权的认识存在不足,而且缺失再审诉权理论.再审制度基础的混乱导致整个民事再审制度陷于矛盾与冲突,只有重建再审之基础才能有民事再审制度的真正完善.最后提出至少应该在从保障公民宪法上之申诉权的角度认识民事再审,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行使,引入再审之诉权理论等方面,重构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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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则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规定为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但并非凡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均成立异议事由,而其他实体权利则包括占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请求权,且在某些具体情形下需作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