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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的广告。虚假广告民事责的构成条件包括虚假广告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答问两则     
(一)消费者上了虚假广告的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依传统见解,商品自身损害属纯经济损失,故而适用契约责任,不能依侵权责任原理索赔。但商品自身损害中的直接损失不应该遗漏在赔偿范围之外,应该予以补救。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适度扩大,将商品自身损害中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进去,为受害人提供更周到、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知假买假者亦是消费者。消费者是双倍赔偿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双倍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消费者就可以请求双倍赔偿,即使得受害者在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后,再得到相当于原有损失的一倍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明星代理虚假广告的事情屡有发生,明星代理广告因内容虚假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改明星代理广告的连带责任为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列承担法律责任,提高惩罚的力度;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对执法机关提起渎职的公益性诉讼,是增强执法机关依法监管责任,减少或杜绝虚假广告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的商业广告,确实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广告主、对我国大众传播事业、对广告经营者、乃至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广告主为促销而见利忘义、广告经营发布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消费者缺乏必要的区分真伪的能力与维权意识等主要相关原因,首要的任务仍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严惩违法者,以促进广告主转变意识、提高广告经营发布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10.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相似文献   

11.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在各类商业广告中,有一部分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为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在介绍产品及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许诺保证质量并在消费者若因之受到侵害而采取一定措施弥补损失的"许诺广告"。这类广告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信任度,但同时对消费者的侵害可能更为严重。研究许诺广告的法律特征,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品交易活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14.
各地政府都在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享受其益处的同时,在各地的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侵权损害的现象,供应商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瑕疵或者存在缺陷,从而对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挑战,站在事后追责的视角和从相对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如果存在过错,国家可通过各种方式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5.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6.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为了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对"人肉搜索"引发的隐私权侵权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人肉搜索"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人肉搜索"下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主要包含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两方面;界定了"人肉搜索"各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人肉搜索令"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信息搜集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了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广告荐证者应当成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列的广告活动主体。自然人应当和组织一样成为适格的广告荐证者。广告荐证活动规则由广告荐证市场准入制度和广告荐证市场退出制度组成。按照广告荐证市场准人制度要求,广告荐证者应当参加广告荐证者协会,使用所荐证商品或者接受所荐证服务,参加广告荐证保险,才能从事广告荐证活动。广告荐证市场退出制度由广告荐证征信制度、广告荐证黑名单制度组成。  相似文献   

19.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一个违法的广告,可能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明确,势必影响到对违法广告的预防、监督与惩罚.本文即试图分析各广告主体在违法广告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归责原则,使各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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