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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意思自治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其发展绝不仅限于该领域。随着侵权法向着私法本质的回归,以及侵权冲突法规则从僵化走向灵活,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中的发展正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取消了法院地法的限制,而且将其视为侵权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做法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更加尊重,也符合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尽管如此,相关规定仍有待完善,欧盟对事前选择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就该原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方法以及该原则下的准据法分割主义进行了论述,以明确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亚轨道旅游合同作为新出现的合同种类,对应的法律适用原则需要满足该合同的特点所提出的具体法律适用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此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受到该合同特点的影响,需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限制的情况无法避免。在亚轨道旅游合同领域,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的限制应当是为确保其适用效果而做出的,其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自我调节功能。这种限制不应扩张到对当事人的选法对象做出具体限制的领域。  相似文献   

4.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以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为切入点,探讨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条款的效力、法律适用方式、适用时间以及适用限制等相关问题,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建议意思自治条款的效力由准据法的内容决定,明确约定涉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适当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中的适用,从而避免上述法律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5.
特征性履行说是指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以何方的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该学说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然而,国内学界对该学说多有误解,导致近年来对特征性履行说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鉴于特征性履行说兼具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既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又能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采用特征性履行说为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定准据法,并且允许当事人在能证明或者经法院查明存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适用另一法律,但始终要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最终评判标准。  相似文献   

6.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由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灵活性,它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被很好地适用,同时也受到一些限制。  相似文献   

7.
网络消费交易方式已进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消费者在领受网络交易带来的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须面对网络商家利用优势地位给其带来的不利。这在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分析网络消费者合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的引入和最密切联系选择的细化三方面,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冲突法的方法向来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重要方法。由于合同关系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且种类繁多,兼涉众多连结因素,所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难点之一,各国作法歧异,从而导致种种冲突规则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自然也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消除这一法律障碍,长期致力于国际私法规范之逐渐统一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年来一直关注并谋求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冲突规则的统一。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组织曾先后主持制定了两部有关统一冲突法公约,即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55年公约、1986年公约),从而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本文在简要分析制定1986年公约的历史背景之后,通过与1955年公约的比较来揭示前者的主要特征,并就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问题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9.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冲突法的方法向来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重要方法。由于合同关系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且种类繁多,兼涉众多连结因素,所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难点之一,各国作法歧异,从而导致种种冲突规则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自然也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消除这一法律障碍,长期致力于国际私法规范之逐渐统一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年来一直关注并谋求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冲突规则的统一。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组织曾先后主持制定了两部有关统一冲突法公约,即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55年公约、  相似文献   

10.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同的法律 ,这是国际私法中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和首要的原则。本文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和各国对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限制及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与完善等几方面 ,进行了一番考察 ,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全貌作出一个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11.
论“直接适用法”在合同领域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在国际私法中,基于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思想的合同领域,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相当大的选择权。但是,随着二战之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干预的不断增强,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的选择权正在日益经受一些限制,这突出表现在当代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领域中呈现出“直接适用法”的适用场合逐渐增多,而且“直接适用法”对合同法律适用的影响也显现出逐步扩大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原则,再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将债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规定融合了物权债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也冲击了传统的物权的法理领域,可能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中的交易安全。纵观世界,现在大部分国家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动产随人”的“属人法”原则逐渐在各国的立法中淡化。但是,涉外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远远比不动产复杂,在适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又会因为动产的构成因素复杂性与不同动产处所的不可确定性等问题在运用冲突法原则上产生问题,于是,许多国家又为此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各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首要原则 ,但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我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 ,但法律实践中的作法往往脱离这一限制。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自由 ,这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也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监管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理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监管的观念、范围、途径等作了阐述,强调以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指导合同监管工作,依法确认、保障合同当事人权利;以意思自治受限制的规则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合同监管立法要有利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兼谈无名合同有名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实现其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换,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6.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对传统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作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满足合理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需要:一是进一步减少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二是更加重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三是继续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直接适用;四是更多采用法律适用上的分割方法。  相似文献   

17.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带有“准司法”的性质。本文认为 ,意思自治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在仲裁协议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我国的仲裁立法理应对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18.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这一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味地坚持意思自治会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通过分析和研究国际私法,尤其是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与弱者保护,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探讨了弱者保护的相关问题,指出应进一步将弱者保护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原则之一,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19.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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