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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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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慎行是刑法的基本要求,严密法网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趋势。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存在价值立场的二律背反。我国刑法体系的不完善、刑事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及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是导致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价值立场二律背反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制度体系之完善应当侧重于刑事立法的轻刑化、精细化;提倡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正确理解、适用基本刑事政策,加强其对刑事立法的轻刑化及刑事司法、执法的谦抑性之指导是缓和、化解入罪慎行与严密法网之间价值二律背反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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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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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加强程序分流,放宽醉驾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上述举措可有效纠正醉驾案件中的错误观念和不当做法,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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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3)
近年来,假冒专利行为日益多发,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的假冒专利罪案件几乎为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法条的适用范围受限,专利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过高而法定刑较低等。为强化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严密法网,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降低假冒专利罪的入罪门槛,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刑法保护;废除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刑事自诉程序,加强公力救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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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方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应对之策.然而,客观考量该立法进程及其规定,推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诸多理由尚存疑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将伴生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而非刑法的缺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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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的一个类罪名。由于刑事立法上的模糊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刑法理论界对偷税罪、抗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问题的理解上还存在争议 ,需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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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05-108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