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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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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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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和验资程序等,与股东的出资义务密切相关。变革伴随着质疑,但并没有颠覆股东出资义务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变革赋予了股东在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引发了经营和资本真实性的担忧,也影响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某些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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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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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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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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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公司法中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旭军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88-96
隐性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 ,先将股金交给公司 ,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 ,并以收回货款的方式收回其缴纳的股金。隐性实物出资的目的是逃避注册法院对实物出资的法定审查 ,其结果是资本真实原则不能切实实施 ,公司本身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出资安排为德国的司法实践所禁止。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公司的出资实践中也同样存在 ,德国禁止隐性实物出资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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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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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珍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3):43-46
通过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分析,得出劳务资本合法化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劳务资本由于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可依法转让性和合法性,应该包含在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列.并进一步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从劳务出资记入注册资本、劳务出资的最高比例、劳务出资的流通性限制、评估机构的责任、破产时出资者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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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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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担保功能锐减,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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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9):58-60
住客与旅店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 ,住客在旅店内其人身、财产遇到第三人的侵害 ,旅店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旅店业疏于注意的这种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属于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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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 ,高科技企业异军突起 ,金融工具设计多样化的今天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对此 ,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对公司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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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辅助服务人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但是旅游辅助服务人在代替旅游经营者向旅行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给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本文认为旅游辅助服务人对旅行者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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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石少侠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3)
权衡西方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利弊俱存。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有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即规定在公司设立阶段,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购,但可分期缴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和发行。为使公司资本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公司立法在坚持应有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定的同时,必须适当降低公司最低资本的限额和现金出资所占公司总资本额的比例。确立起既有利于债权保护和交易安全,又便于公司设立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