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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2 毫秒
1.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2.
张墨洋 《天府新论》2024,(2):120-129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证券公司数据出境活动愈发频繁。但实践中,我国证券公司数据出境面临着重要数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耗时较长、个人信息出境缺乏豁免机制等困境。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出境监管存在事前监管压力过大、缺乏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行业数据分级分类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责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行业数据分级分类建设、完善细化数据出境监管规则指引文件、明确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数据出境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加强对数据出境的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探索“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安排。  相似文献   

3.
推动城市高水平安全建设,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当前城市面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居住安全、能源安全、金融经济及网络安全等八类风险,受到来自生态、空间、社会、技术、全球化、治理等六个方面脆弱性因素的复合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城市安全治理方面逐渐形成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以完善“城市公共安全体系”为目标,建构了“党委主责、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并且开展了“韧性治理”“数字治理”等治理实践。面对城市的多元化风险和治理问题,还须着重处理好风险分类处置、责任共担、治理多主体联动三个关键问题,区分“可应对的风险”和“要面对的风险”,明确治理主体的风险责任归属,推动多元主体参与风险治理,建构因类施策、分级管理、政商社一体的城市安全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随着金融行业全球化、自由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不断发展勃兴,如何在鼓励金融创新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成为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传统金融监管“先发展后规范”方式已难以持续。金融监管试验性规制由来已久,其有效缓解了金融变革创新与金融监管规制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但至今未引起立法层面对其应有的重视,在法治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和混乱,既往“试点”“试验”机制亟需完善。应借鉴域外监管沙盒等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转变金融监管范式,开放金融监管立法试验,充分利用其所独具的鼓励创新功能与试错容错机制,加强监管科技与“先行先试”模式的应用与融合,变被动响应、等待风险驱动的监管模式为主动管理。推动试验性监管规则在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双方的对话与交流,使其在经验与规范之间来回往复,进而实现对金融监管规则的重塑,以摸索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试验性规制路径与机制。  相似文献   

5.
张蓓  马如秋 《东岳论丛》2023,(2):128-136+192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是夯实“大食物观”保障我国食品高质量供给,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信息不对称明显,且面临数字化治理理念相对落后、要素整合不强、智能应用不够和多方参与不足等现实困境。基于信息生态系统理论,构建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框架,辨析信息主体、信息内容、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等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要素,遵从协同性、最优性、涌现性和调适性等系统特征归纳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原则,厘清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逻辑思路。通过信息主体数字理念创新、信息内容数字要素聚集、信息技术数字智能驱动和信息环境数字组织互联等均衡协调,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优化路径,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治理整体化、精准化、敏捷化和协同化。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是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监管对推动平台经济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与欧盟GDPR、DSA、DMA及美国CCPA等平台治理规制的系统梳理与比较发现:我国监管机构将人民利益、市场公平、技术创新与国家安全等确立为平台治理四大战略目标,政策诉求远超欧美。受多元战略目标与具体国情影响,在我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过程中,执法措施具有不确定性、机构改革较为滞后等特征,始终贯穿于我国平台反垄断、隐私保护、社会公益与安全三大制度之中。面对平台治理的严峻挑战,我国出现了“随机式罚款”“选择性监管”等问题,平台经济监管效果较难达到预定政策目标。文章指出,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亟须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新模式,打破欧盟超强监管模式;改进监管手段,细化分类分级负面清单;扩展监管主体,推动平台自治与用户参与;完善反馈机制,建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交通领域运用的代表,方兴未艾。一些国家和地区目前也将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盒”运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我国也借鉴了这种监管模式。运用比较法对相关领域的沙盒模式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发现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监管风格的保守、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的缺乏以及配套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沙盒模式的法律规定需要我国在今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后续在统一立法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重要性日益凸显。尽管数字货币相关称谓与概念众多,但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数字化形式、采用分布式账本和密码学技术。根据发行与信用背书主体差异,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主权与非主权数字货币具有概念稳定性。数字货币在实践中表现出与传统货币相似的经济功能潜质,有赖于信息科技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甚至产生了深化资源配置、实现私人融资等特殊功能。主权数字货币处于起步阶段,但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已成共识,部分司法管辖区开展了探索研发并通过“监管沙盒”积累经验。非主权数字货币发展更成熟,呈现多样化功能定位与业态设计,存在财产说、证券说、商品说、数据说等争议。非主权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识别应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主义,立足最大共识——财产属性,综合使用场景、功能目的、法律关系与效果等因素甄别特定个体。作为财产,非主权数字货币在实践中衍生出支付与融资功能。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证券监管、税收征管成为监管治理的关键。中国采取非主权数字货币禁止政策是在监管技术与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形下所作的过渡性安排,适时推动法律规制由禁易转向管制,实行有效监管是未来趋势。针对数字货币治理,对内应采取包容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平台化、生态化、数据化、国际化特征,引发了数字经济治理的根本性变革,使治理价值取向、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国际治理规则都发生了改变。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数字经济治理具有不同特征,美国推行数字自由主义,欧盟注重隐私安全,日本对接欧美兼容自由与安全,发展中国家实施本地保护主义。中国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要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数字向善的价值导向,坚持适度自由以保持数字经济运行动力,坚持安全边界,实施多元协同监管,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金融数据跨境开展必要规制已成趋势,有此内在业务需求的金融企业亟须加强合规应对。基于合规的多重内涵,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应被建构为一个三维面向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一,法制立法是前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本质即安全与自由的利益平衡,现行立法中金融企业与金融数据的关系错位却导致利益失衡,通过回归立足金融数据本位立场的金融企业合规中心视角方能实现利益再平衡。其二,内部合规是核心,既要贯彻预防性规制理念赋予金融企业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实现自治的法治化,构筑起立基全周期保护义务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又要完善“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三环耦合,在框架性原则下促进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其三,行政监管是保障,为因应多头监管困境、金融科技挑战与合规动力不足现状,须由统一监管主体创新监管科技、建立多重合规激励。面对实定法依据缺位和未知动态风险,可引入监管沙盒为上述构想落地提供容错纠错的试验机制。  相似文献   

11.
刘艳红 《江苏社会科学》2024,(1):184-193+244
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数字经济的数据信息安全领域、技术运行安全领域、产业竞争安全领域受到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具有全景化风险性和多重违法性特征。为激发数字经济市场活力、提高国家数字经济治理能力,须在合规制度的驱动下搭建民行刑协同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范体系:运用风险分级分类防范的方法,构建“领域融贯的民行刑协同共治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范体系”,运用技术和管理的风险防范手段,构建“技管结合的民行刑协同共治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最终通过合规驱动建构“三效合一的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实现数字经济安全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立体防范效果。  相似文献   

12.
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根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相似文献   

13.
算法是人工智能乃至智能化的核心技术,与算力、数据一起被称为智能时代或数字经济的“三驾马车”。算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垄断、算法奴役、“信息茧房”等新型社会问题。我国关于算法的立法规定散见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且对诸多问题未作规定。我国宜对算法产业促进与安全监管等进行专门立法,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算法产业促进、算法安全监管、算法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算法救济、法律责任、附则等。本建议稿以算法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协调为基本理念,着眼于算法产业生态建设和系统治理,建立算法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按照算法的应用场景、安全风险、社会影响等因素建立算法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确立监管沙盒、算法安全检测评估与认证、算法审计、算法公平性验证、算法追溯、算法终结、算法问责、算法救济、算法合规等安全保障机制,实时分析算法技术与应用的安全风险并动态采取预警和处置措施;针对算法黑箱等具体问题采用可信解释等解决方案,确保算法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靠性;在规范算法研发与应用活...  相似文献   

14.
宫倩  刘雪莲 《人文杂志》2023,(8):132-140
新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着更为复杂多样的灾害风险。在公共卫生合作领域,多重复合致因的卫生安全风险考验着羸弱不堪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当前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治理凸显脆弱性风险,表现为治理共识的“离心性”、治理主体的“分散性”、治理体系的“粗放性”以及治理举措的“被动性”。跳出以西方为中心的治理所带来的理念、体系和技术等羁绊,克服传统“碎片化”治理的短板,构建全球公共卫生合作韧性治理体制机制,是有效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治理风险的内在要求。为此需要融贯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筑牢与多元主体合作、健全国内国际双循环机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纾解困境、提升全球公共卫生合作能力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丁波 《新疆社会科学》2023,(3):132-138+152
数字乡村建设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过程,重构乡村治理要素,促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遵循“主体—方式—规则”的内在逻辑,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由一元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治理方式由简约治理转向数字治理,治理规则由非正式治理转向正式治理。文章认为,在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存在乡村治理主体理念差异、方式手段不同和规则体系矛盾的实践困境,以培育数字治理理念、构建数字治理平台、完善数字乡村制度为优化路径,可以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在已有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认识中,乡村治理规则是一种静态的非制度规范,强调主体通过规则实现治理,但这一认识弱化了对规则本身的认识,而且遮蔽了乡村社会丰富多变的规则事实,在规则认识上有一定的限度。在“国法”悬浮于乡村的传统社会,村落依据一套内生的、富有韧性的规则体系自我治理。以“田间过水”规则为研究对象,发现自治规则具有动态性、可协商性。关系即规则,规则在关系中。过水规则因“主体间人际关系状态、水资源存量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关系状态与水资源存量发生变化,过水规则也随之改变,这种改变源自协商。在特定的治理情境下,治理主体根据影响治理结果的要素,平等协商出一套共同接受且与治理情境相适应的规则体系,维系过水秩序。正是基于规则的“可协商性”特点,乡村社会可以内生出一套动态性的规则体系,以满足复杂多样的治理事务,构成乡村善治的秩序基础。这对当下农村进行协商治理的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18.
袁曾 《江淮论坛》2021,(6):126-133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路径采用"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以减少对现行货币体系的冲击.借助于区块链技术等新科技手段,数字人民币在合规发展视域下具有保持币值稳定、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货币政策效果等诸多优势,有助于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但若违规发展,也存在影响信用货币创造的风险,以及重构支付结算体系的成本与难度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因威胁美元地位引发数字规则标准权制定的冲突.应从降低冗余数字人民币持有量、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审慎监管机制、制定隐私保护规则、坚持安全发展优先等合规机制构建着手,完善数字人民币立体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9.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的大范围应用正在重构经济社会行为规则和组织运行方式,其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黑箱模式及其不可解释性是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人工智能应用风险是由系统运行不同环节的风险所共同构成的。人工智能监管治理需要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透明度、安全性、公平性和问责性的基本原则,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治理体制,强化系统使用者的风险治理主体责任,并突出技术性方案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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