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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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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可以毫无期限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提出抗诉.而今在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逐渐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一审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何完善和协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已成为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查处民事司法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从检察权配置的科学与合理、协调与高效的原则要求出发,我认为民事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权应归属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而不宜划归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民事检察部门要善于将查处司法职务犯罪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机结合,以有效地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抗诉权在制约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制统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民事抗诉权也不例外。民事抗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死磕审判权,以及违法启动抗诉程序等诸多问题。通过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实歉抑性原则和建立错误抗诉问责制度,实现对民事抗诉权的制约,以保障民事抗诉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4.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引起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确实存在很多缺陷和弊端。但是,民事抗诉制度废除论者以此为由要求废除该制度的观点的确有失偏颇。这些所谓的弊端和不足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抗诉制度的废除。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由哪一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即原来是一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原来是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原来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6.
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民事抗诉制度与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不矛盾 ,民事抗诉监督的不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而是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无损法院的终审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问题转向程序问题、由判决结果转向审理过程 ,具体的监督对象应是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试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杨晋玲我国新民事诉论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分则部分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抗诉的方式,而且只限于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未生效的裁判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  相似文献   

8.
本文对日益增多的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了剖析,阐述了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依据的有关理论.针对我国尚未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的情况,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提出司法实践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我国突出强调民事审判监督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仍应慎重拓展民事监督领域,事后监督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仍需坚持。而就比较成熟的民事抗诉制度而言,适度的模式转换成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走出困境的突破口。出于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以及实体监督情境性和监督标准不确定性的考虑,检察机关应逐步放弃实体监督为主导的监督模式。比较而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民事检察程序监督地位更为突出,同时,监督标准的确定性也使程序监督较为便利。因此,由实体监督为主转向以程序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同时兼顾实体裁判显著错误案件的监督,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11.
一、用活案件指定管辖权  用活案件管辖权,就是在尊重现行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突破和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对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压力和影响,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级别对等监督、同一行政区域的地域对等监督原则,适当灵活运用。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酿成的错案,在办理抗诉案件时,将抗诉工作分为两阶段,一是查办阶段,二是提出抗诉阶段。在查办阶段可采取异地管辖、由上级院管辖等办法,以有效地回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减少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办案工作的干扰,等到案件事实查清,已办成具备抗诉条件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司法指导思想,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比例也呈逐渐增大趋势.与此同时,由于办案过程中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错误,民事调解再审案件也必将相应地增加.对民事调解案件再审的完善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取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权,赋予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再审启动事由.  相似文献   

13.
民事检察抗诉制度是我国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纠正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正义是其价值目标。以往对该制度的解析往往过多注重于法律层面而使之显得单调而沉闷。新制度经济学运用制度分析理论,从制度的功能、需求与供给、变迁、衡量等视角,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目标、程序性构建等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求提供一种新的而又独特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支撑,并对将来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4.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2):42-46,10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权力结构,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实效。同时,虽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暂时中止执行,但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在完善检察监督的同时,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动态平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也要受到期限、事由、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坚持诉讼的公平效益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在诉讼的公平效益原则方面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尚有缺陷。应在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把握上,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再审条件、再审次数以及抗诉再审中调解结案方式的运用范围等,以使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70-175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并没有如制度设计之初那般,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与救济,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相反却受制于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管辖之弊端,导致法院在实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专业审判技能缺失的弊端掣肘,以至于当前此类案件凸显出起诉率低、诉讼程序长、诉讼成本高的弊端。因此,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亟待完善,其路径是改变简单的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变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实现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审理证券专业领域案件,同时也有利于规避地方保护主义。  相似文献   

17.
自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民事申诉的表现形式、启动方式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演变。与此相对应,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局部到全面的发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也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应对新形势下的民事申诉新挑战,人民检察院应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更新观念,以协同主义思想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指导思想,完善民行检察部门的考核方法,完善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创新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对公益诉讼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民事抗诉权及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性权利进行配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法学和逻辑学的角度研究了民事司法中的经验推理.主要观点是:经验是人们所认同的基本常识,是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常态现象,当法官运用经验性命题为推理理由,以确定案件事实和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法官就在使用经验推理;民事司法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法律适用中的"类推适用"和"判例法"都是经验推理的运用.  相似文献   

20.
有种片面的观点认为,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本文论证了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并探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建构。第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与程序,使监督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现阶段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有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其他执行监督相关的方式;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方法与程序,针对不同的对象所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确保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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