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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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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了如下分类:1.约定期间,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兰债务人如不能如期履约,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约定期间一般应以明示的书面形式作出。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应以书面保证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证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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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经济合同的债权人担保该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订立的一种约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合同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利用。近年来,涉及保证合同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往往对此问题的认识不相一致。如何正确地认识和确定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实践问题。本文想就此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一、保证责任的概念,责任承担形式,责任种类。什么是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哪些责任?这是法律未够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笔者对此不敢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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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婷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5(5):25-26
按揭在我国的房地产业广泛使用,而其真正涵义却非常模糊。笔者从按揭的语源出发,分析了我国内地按揭的操作规则与适用方法,即购房人以买卖合同项下权益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承担回购义务或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从而得出融入中国法律背景的按揭的真正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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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活动中 ,保证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很重要。本文对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前、订立保证合同时 ,保证期内、诉讼阶段、承担保证责任后各阶段的自我保护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担保纠纷常涉及到的情况 ,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旨在对担保活动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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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4):26-41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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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争论,主要有以下观点:1、银行应承担过锚侵权责任;2、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3.银行应承担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4、银行应承担公平责任;5、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试作以F法理分析:
(一)对于储户的死亡,银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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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与流行契式来看,元代的保人担保按照所担保的事项可分为留住保证和履行保证两类;若保证事项未实现,保人需承担代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中,按照保人代偿责任的范围,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以后者担保责任更重。蒙文契约中大都采用留住保证,汉文契约则更倾向于采用履行保证,一些契约中还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元代汉文借贷契约中“履行保证”的兴起,反映了债权保障趋于严密、担保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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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按揭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以及对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本质的分析论述,得出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并不同于英美法中的按揭制度,而是抵押和保证的联立,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担保形式.最后,本文对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在实务中风险和法律问题的防范措施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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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属于人的担保,是由兰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予以履行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是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这种担保形式对主体有其严格要求,但在实际中,常有因主体不合格,即无保证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无效。但在保证无效后,无保证主体资格的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对此尚未作明确的规定,理论界莫衷一是,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有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办案人员,结果会大不一样。这样不利于维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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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合理利用。相对一般侵权,善意侵权属知识产权特殊侵权,不应视为对专利权的限制,其救济方法应以停止侵害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专利法第70条仅规定善意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却未规定该行为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使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若依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若依过错责任,行为人因主观无过错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善意侵权构成侵权,行为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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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问题一直是担保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担保法》对于保证期间问题采用的是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相结合的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其仅对法定期间的长度及起算点作了规定,而对约定期间未作任何立法规制和要求。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期间及约定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保证期间的完成及其法律效果也存在不同理解。本文认为保证期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其始期与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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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
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漏洞,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之生效。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于原担保行使后实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场合,主张只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拍卖“四荒”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类推适用承认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但因此影响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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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的担保中,保证这种担保形式使用得最为普遍,本文拟就保证人的资格及保证人的责任问题略抒己见。一、保证人的资格所谓保证人的资格,即谁有能力做保证人。保证担保的性质决定了保证人不仅需要有良好的资信、雄厚的资金,还必须具备提供担保的能力。从实质上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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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式住宅: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商品房的结构:售房的楼书中常见用语,房屋结构可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期房:指不是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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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