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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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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汉 《中州学刊》2006,(5):90-92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问题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此也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础性的农民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权利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徘徊,一方面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援引困难,另一方面也使户内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归属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为此,有必要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户内各成员间形成准按份共有关系;明确新增人口和出嫁女的权利取得规则;调整土地承包期限,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建立土地退出标准,同时完善土地登记和村民自治配套制度以保证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4.
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5.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逐渐得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符合遗产的特征,应当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同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对其继承的方式加于规定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相比以往债权性质而言是一种进步。但该承包经营权仍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农民永久性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同时通过相应配套措施的实施,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种种桎梏,使承包经营权具有真正的稳定性和流转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8.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安排有着相对于其他制度形态更加严格的约束条件,也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成熟.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是适应各地实践出现的,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但其原则性而又模糊的规定,使实践的操作更加困难,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面临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相对于公司法的成熟性,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目前正处于不断变迁运动中.公司自治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兼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性.修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实现与公司法的协调与互动,应该成为当下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其是否能够继承不仅是法学学术界长期争议的理论问题,也始终困扰着司法实务与司法审判。对此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一直持谨慎与保守的态度,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继承性。而一些法学学者一直呼吁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笔者从权利主体、设定目的和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宜允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可能三角”:解释及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利用方式经历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阶段,当前正处于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政策规定与实践运行状态之间存在着诸多偏差,这导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等三大主体对土地具有六重功能,但不可能三角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同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多重功能是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未来应通过对土地附加功能的适度剥离、以及土地权利边界的逐步明晰来突显土地的经济功能,进而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完善和拓展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更优配置。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宗旨,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我们对(意见稿)形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思考1郾诉讼主体资格方面(1)本规定第2条将“实际耕种者”列为承包经营纠纷的第三人,我们表示同意。从民法角度考虑,这里的“实际耕种者”可定义为“非法占有”者,因为他既不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人,还不是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权利人。他对该土地的非法占有可能是恶意的,更多的可能是善意的,即积极利用土地并创造财富。这样的善意或恶意占有关系中,占有人(实际…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反映;是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内在要求。然而,从实际调研情况看,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是不平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也是比较低的。如何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低水平的市场化流转困境,顺利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已成为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安徽省部分市县的实地调研,并在大量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运行过程及趋势;粗浅而非全面地勾勒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制度框架和理论要点。以期能为拓展研究思维提供帮助,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运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相似文献   

16.
私法配置土地权利的出发点是土地的经济价值,但《民法典》还必须关注土地的公共性、经济性和人文性,调适不同的土地伦理,突出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征。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不能简单套用法教义学,而必须在土地赋权逻辑和土地权利行使的框架下分析,土地经营权定性的法效果差异主要体现为权利期限和征收补偿。《民法典》将各类合同产生的土地租赁权统一为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在解释论上最为顺畅,但为凸显"三权分置"的创新意义和强化权利效力,将其解释为物权更佳,且在法理上亦无障碍。权利定性也无需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国臻 《学术研究》2003,3(10):76-79
针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从配置土地发展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和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机制、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旨在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 ,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王立争 《新疆社会科学》2015,(2):95-100,161,162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为其流转打下了基础,并使之具备了可执行性。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具备债权和生存权的特点,司法解释中规定不允许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和抵押,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两种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20.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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