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罪名中不乏文物犯罪之类的贪利性非暴力犯罪,但是无论从刑罚发生的根据、文物犯罪的发生机理还是从刑法的公正性上来看,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都是不合适的。此外,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还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对打击跨国文物走私案件造成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对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有必要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应当从对文物犯罪这种非暴力的贪利性犯罪开始。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应当遵循“总体原则废除死刑,故意命案保留死刑”的基本原则,从特别刑种、适用对象、杀人罪刑、判决执行、死缓制度等方面,对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3.
死刑即生命型,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保留死刑,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废除后又重新恢复,或者仅对某些犯罪废除死刑。关于死刑的目的,实际是刑法目的在死刑制度中的具体化。刑法的目的,是适用某种刑罚要得到什么样的效果。适用刑罚的目的在  相似文献   

4.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美国限制死刑的措施值得我国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5.
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对某种犯罪配置死刑是否合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标准,等价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等价性标准要求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必要性标准则要求对特定犯罪配置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而从毒品犯罪的性质特点、产生原因和适用效果等方面分析可知,对其配置死刑既不符合等价性标准,也不符合必要性标准。因此,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因而,从立法上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应是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死刑之必然走向和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刑法中死刑限制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提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根基,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在我国现有刑法制度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和司法限制,大幅度减少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本文从中国具体语境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三个影响中国废止死刑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提出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等一系列的在现行刑法基础上的消减死刑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8.
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日本刑法规定只对 10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 ,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 ,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 ,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 ,我们今后应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 ,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 ,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 ,废止死刑还需经过很长的时期 ,现阶段应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9.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与不足,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阶段性废除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路径。现阶段应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明确以死缓为主、死刑立即执行为辅的死刑适用机制;下一步应剥离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先行废除罪质较弱的受贿罪的死刑,为全面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创造条件;在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的诸多社会疑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全面废除该类犯罪死刑就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10.
死刑裁量有其价值理念的基奠与制度规范的制约.刑法学派限制死刑的丰富思想,各国刑法限制死刑的现实趋势,提供了死刑裁量的重要知识背景.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根本理念,我国刑法对于限制死刑适用也有诸多制度规定.孙伟铭死刑案的二审改判有其合理根据,不过对于过错醉酒的从宽考量仍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11.
死刑的废止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死刑从形式上或实质上予以废除或限制。对于经济犯罪设定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少之又少,而我国却还保留着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止争议依旧很大。在国际社会普遍废除贪污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本文欲从国内外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适用规定的现状,探讨我国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在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罗马刑法适用广泛,执行方式残酷,但也包括限制死刑的规定,此等限制分为刑法限制和宪法限制两个方面。刑法限制排除了对未成年人、过失者、孕妇适用死刑,并允许以禁绝水火取代死刑。宪法限制体现为三个瓦雷流斯法创立并完善的向人民申诉制度,由此把生杀权掌握在百人团大会手中,限制了长官的刑杀权。这种限制不正当死刑的思想至今仍有影响,限制无人机杀人的思潮即为其体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设置了死刑条款,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这两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与侵犯生命权的犯罪在处罚上理应有所区别,而且这两种犯罪行为也不属于国际公约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我国可以参照港澳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关于盗窃罪的处罚规定,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对马克思《死刑》文本解读,有论者从马克思刑罚观、犯罪对策观等方面推断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然而,通过《死刑》研读表明:马克思始终将死刑公正、适宜与否的问题与死刑废除问题适度分离,而且《死刑》亦蕴含死刑公正、适宜与否有赖刑罚理论能否提供正当根据之法理;从马克思犯罪对策观推断马克思死刑观或是对《死刑》的误读,或是不合逻辑。易言之,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之判断没有根据。  相似文献   

15.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目标和任务。现阶段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其实际效果特别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更优于死刑的立法控制。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在于:一是倡导死刑裁量者树立刑法谦抑的人权保障刑法观念;二是建立死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标准;三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或对象范围应是严重暴力类犯罪;四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主要替代措施是死缓制度的适用。立足于对J省死刑裁量法官的调研,从地方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广泛认同的死刑裁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J省死刑裁量标准指导意见》,是对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一个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6.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自古就存在,我国各朝代都规定其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而现在各国刑法都普遍走向轻缓化,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然而,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却与日俱增,对此问题本文拟从贪污贿赂罪中死刑的有关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有关贪污贿赂罪死刑立法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大陆死刑的法典立法模式要优于台湾地区死刑的综合立法模式。大陆死刑适用条件比台湾地区具体复杂,而台湾地区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大陆死刑适用范围远远宽于台湾地区死刑适用范围。大陆刑法中存在绝对死刑,而台湾地区刑法则没有绝对死刑。通过比较得出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的启示是:刑法修正案是死刑立法改革的良好形式;要探讨死刑适用对象的年龄上限;在立法上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取消刑法中的绝对死刑。  相似文献   

18.
叶云兰  卢文霞 《理论界》2004,(4):279-280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19.
死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尽管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但死刑罪名的设置还不够合理,死刑罪名数量仍然很多,这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合理设置死刑罪名,大范围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我国的死刑立法,以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20.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奈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