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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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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玉琴 《东南学术》2007,(3):143-149
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并由此产生的与该身份地位密不可分的身份利益.从婚姻目的入手分析配偶权客体,即配偶的身份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同居生活、夫妻共同生育子女以及夫妻相互陪伴、钟爱和帮助.配偶身份利益具有绝对性,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人侵害配偶身份利益都应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3.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4.
一、配偶权含义的扩张  通说认为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国外学界及立法也有持相似观点。据此说 ,配偶权也即可理解为“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为限制身份权。此所言“限制” ,即指权利、义务仅及于夫妻之间。笔者认为 ,配偶权不仅为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及于第三人 ,则为配偶双方之共同权益 ,得主张排除第三人对该权益的非法侵害。第三人的行为如果造成该配偶一方或双方人身或精神的不利益 ,即为侵害配偶权。因此 ,配偶权的含义 ,应扩张为“基于合法婚姻…  相似文献   

5.
配偶权分为人身性配偶权和经济性配偶权.它们在内涵上均指向婚姻的共同生活,在外延上则指向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平等合伙型夫妻关系既是配偶权的产生的基础,也是理解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从法律结构来看,人身性配偶权对内指向类似自然之债的关系.配偶双方的意愿在人身性配偶权中具有绝对地位,并决定人身性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中是否具有绝对性.经济性配偶权对内指向请求权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却具有绝对性.  相似文献   

6.
当今社会,人们的婚恋观日渐多元化,婚外恋现象有多发的趋势.婚外恋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直接侵害了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忠实请求权和同居权,这种现象在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道德失范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鉴于此,必须一方面加强婚姻家庭道德建设,一方面完善配偶权保护立法,用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来遏制婚外恋,保护配偶权.  相似文献   

7.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增强,我们对各主要国家及中国四法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明晰其异同.并在比较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从配偶的法定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份额以及配偶之"先取权"和"用益权"几点出发,完善我国的配偶法定继承权,以实现对配偶继承利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引起了关于配偶权是否是《婚姻法》中第三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的争论,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理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从配偶权的本质出发,探讨配偶权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并从法律实践角度阐明第三者损害赔偿法律根据的不足及法律适用现实性的缺失。  相似文献   

9.
配偶权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现代化进程中的姻亲关系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类的亲缘关系是围绕亲属制度而展开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人类社会中相对于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而存在的一种亲属关系,它是人类社会最原初和最基本的构成关系。亲缘关系既包括由生育带来的血亲群体,也包括由婚配带来的姻亲群体。姻亲关系是以配偶为中介,本人与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作为亲缘关系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纪振永 《东岳论丛》2004,25(5):177-181
配偶权之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支配权向相对权、请求权演变的过程。配偶权之相对权性质界定对于剔除理论障碍和完善其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 ,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对权性质为核心的配偶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者和审判人员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存废问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通过对废除论的分析和质疑,并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评价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蕴涵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可发现该制度在我国仍有存在的法律价值。同时,依利益平衡原则,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应以此为依据而展开。  相似文献   

13.
李磊 《江淮论坛》2009,(5):114-118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成员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被现代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人人享有。由于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农民社会保障权缺失,这不仅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而且导致因老而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频频发生。农民社会保障权与农村反贫困存在着正向关系。夯实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既是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又是农村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4.
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经济制度对于经济运行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对各种经济行为当事人利益关系的一种规范,人们对经济制度进行选择的同时也塑造着利益关系的格局;制度创新即是对现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制度创新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新制度安排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程度;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目标与现存利益格局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摩擦和冲突;成功地推进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必须正视历史形成的经济利益格局,把由制度创新所导致的利益关系紧张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9,(8):166-173
现代社会的网络化、大数据化带来全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系统分配的结果,将个人信息置于社会系统考虑才是最佳认知方式。社会系统论中,信息主体、信息收集者、公众以及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益诉求呈现有机整体的特征,需要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个人信息权的设置应协调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基本逻辑是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适合采取社会本位立法,个人信息权应采取法定主义。基于社会合理利用的前提,在保护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目标下,可对个人信息类别化,形成不同类别的信息流通和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7.
“舅权”制度是门巴族制度文化中一种重要的文化事象,也是门巴族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极为特殊的民间“权力制度”,至今仍在墨脱门巴族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某些重要的社会功能。从“舅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来看,“舅权”制度源于门巴族氏族社会,伴随着门巴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相似文献   

18.
王蓓 《天府新论》2008,(5):72-74
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我国现行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已不符合客观现实,既不能很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也不能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冲突.建议对其作如下修改: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顺序不固定;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配偶对遗产中其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用益权,在其生存期间,子女不得要求分割.  相似文献   

19.
欧阳超 《河北学刊》2004,24(3):93-97
对利益的追求,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最初动因。人们永远不会满足于既得的利益,总要不断地追求利益数量的最大化和利益关系的公平化。追求利益数量最大化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文化繁荣最强有力的永不消亡的原初动因。人民利益数量最大化,是一条基本利益原则。追求社会利益关系公平化,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动因。社会利益关系公平化,是又一项基本利益原则。利益有公利和私利之分,权力有公权和私权之别。公权只应和公利相结合。人们对权力和利益合理结合的追求,强有力地推动着政治文明和反腐倡廉。权力和利益结合的合理化,是又一项基本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20.
《继承法》规定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采固定的第一顺序,与子女、父母同列,此规定存在较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扶养关系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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