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王薇 《兰州学刊》2006,(9):191-194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以及接受什么类型的继承。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四法域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对完善大陆地区继承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后,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呈现"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格局.港澳法律制度虽然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制国家之下,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和不同程度的联系性,但毕竟是一国范围内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分别体现了英美法风格和大陆法传统.因此,对"一国两制"下的港、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各法域之间的相互借鉴,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中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3.
许承光 《江汉论坛》2001,(10):72-74
中国大陆与澳门由于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不同,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澳门回归后,研究大陆与澳门的婚姻家庭法更具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框架、有效婚与无效婚、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制、分居与离婚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客观地找出两地法律的主要差异,探索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澳门检察制度概况及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澳门回归前,澳门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葡萄牙检察官公署在澳门的延伸;回归后,检察院才真正成为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因此,在回归前后澳门检察院在权限、组织、运作方式等都有一定的区别,而依照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认真履行检察院的各项职责,不断完善澳门的检察制度,必将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制,保持和促进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人民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说是在一国内部的跨区域民事交往中产生的。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士等,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现象。〔1〕随着中国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即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及日后台湾与大陆实现统一,最终可能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局面,使中国成为多法域的国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相互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其中势必包括收养方面的法律冲突。而香港与大陆在收养方面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又具有典型性和先行性。因此,本文全面透析了两地在收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收养效力等方面存在的种种法律冲突现象,并就解决冲突问题的原则、方式和途径等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解决好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区际收养法律冲突,不仅有利于促进两地人民的民事交往,而且有利于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儿童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解决大陆与澳门、台湾的区际收养法律冲突提供范式  相似文献   

6.
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战略思想的指导下,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回归十多年来,在"一国两制"框架内,港澳通过渐进政治发展取得了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港澳回归后50年里,大陆生活方式会接近港澳,政治体制也会有所改变,但政治制度不会有大变化,即继续保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以,从三地的相互关系角度看,回归后的50年里,一要继续推行"一国两制",让港澳有不同于大陆的特殊的政治安排;二要保持港澳与大陆政治发展的渐进性和制度的相互兼容性,努力避免制度的严重矛盾和冲突.它对于大中华地区(大陆、香港、澳门、台湾)长远的政治发展、政治稳定和政治整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各国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共同要件,接受、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外国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大陆地区确立以无限继承为原则,继承人有条件地接受有限责任继承的立法体例,并借鉴官方管理或清算程序。继承法应明确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的共同要件,并修改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方式、期限和效力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对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在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台湾回归祖国后,我国会存在四个法律区域:香港法律区域、澳门法律区域、台湾法律区域和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区域。我国将成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四个法域”的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现象将是空前复杂而多样。采取何种法律对策解决  相似文献   

9.
澳门回归后,行政长官广泛运用行政法规制定权,推行政府政策,立法权弱化,甚至出现行政控制立法的情形.为抑制行政扩权,澳门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对行政法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澳门立法会制定《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法律,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扩权的问题,澳门行政主导制在实践中仍面临变数.依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建立议员与政府合作提案机制,改造法官评议会,是进一步完善澳门行政主导制的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10.
何菲 《兰州学刊》2014,(1):198-200
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臧知非 《文史哲》2003,(6):73-8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继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容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则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2.
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基本理念是指民法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人文价值追求和内在的人类基本精神意蕴,它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追求公平为最高理念诉求,调整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达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它们从来没有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众生活中的主流意识,因此,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3.
诚信原则具有普遍的民法文化意义。我国古代民法以习惯法为主,深受儒家伦理的支配。从早期儒家诚信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诚信是儒家伦理的重要原则。早期儒家诚信思想对我国古代民法文化具有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的相关判例出发,讨论“女合得男之半”法的相关问题.“女分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男性继承人在分家析产时,能够获得较大比例的份额,在满足这一前提时,给予未成年或未嫁的女儿一定的经济资助作为她们日后的生活之资和嫁资.男性继承人所得的一半并不意味着女儿获得的财产与之性质相同,只是借以计算女儿应分的基数.女儿分得的财产是一种纯利益,她们不承担祭祀的义务,因此她们也不具备传统家族法意义上的“承继”权利.  相似文献   

16.
章礼强 《兰州学刊》2006,1(8):192-197
本文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回眸民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7.
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8.
章礼强 《齐鲁学刊》2007,1(5):148-152
西方古代城邦社会实际上就是以城邦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古代社会是根据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宗法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现今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需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9.
试论当代民事立法中民间民事习惯的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草案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颁布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意义深远的一件大事,但其中也存在着忽视民间民事习惯调查、整理和吸收这一隐患。从西方历史法学派民法典理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实践以及我国近代以来的经验中,可以证明民间民事习惯确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功能,值得对它进行深度挖掘,充分利用。唯其如此,才有可能使我国的民法典更具有现实价值和长远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20.
民法是权利法,私权体系的建构是近现代民法典的主要目标。各国对于是否在民法典中对于权利的一般问题予以规定、权利内容的一般性规定是否可行,有不同的认识和立法例。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将民事权利单独成章进行了规定,开创了民事立法的先河。但不可否认的是,草案的规定还存在若干缺陷。对此,需要予以论证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