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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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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从哲学和犯罪论的角度来看,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犯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应在"总则"中对片面共犯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使片面共犯的定罪处罚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2.
片面共犯能够成立,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概括起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张.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问题的客观存在.片面共犯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修正的共同犯罪形态,可以适用共犯处罚原则.片面共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是成立的.就其成立范围而言,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共同犯罪类型中,只有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3.
片面共犯属共同犯罪范畴 ,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就片面共犯的存在范畴而言 ,教唆犯与帮助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对片面共犯的处罚分为暗中帮助他人犯罪的场合和在暗中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4.
片面帮助犯是典型的片面共犯片面帮助故意应是独立萌生而存在的,而与正犯无犯意的联络片面帮助的行为系出于帮助的意思,而非出于自己犯罪的意思,即其参与犯罪的原因,仅在于助成他人犯罪的实现。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有形的物理协力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可以成立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5.
虽然关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定论,但是有必要肯定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存在于片面帮助、片面实行,不存在片面教唆、片面组织。  相似文献   

6.
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片面帮助犯有其特定的内在专指性。为了做到准确认定 ,本文以比较的方式对其与同时犯、无形共犯、间接正犯、不作为犯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片面共犯应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肯定。片面共犯区别于完全的共同犯罪,但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当今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片面共犯的现象。因此,应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相似文献   

8.
论片面共犯     
从正反两方面对大陆法系共犯说及中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各观点予以评析,概括阐释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承认片面共犯为共同犯罪形态的必要性,同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说明了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不同类型的片面共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是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暗中参与犯罪,并不为他人知情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之称为片面共犯,以此区别明显的典型意义构成的共犯.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片面共犯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片面共犯的社会现象,这就使得对片面共犯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1.
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2.
“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在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有不同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鉴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犯罪共同说比较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而根据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不能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对有关的案件,有的可以直接按照单独犯进行处理,有的可以作为片面的帮助犯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3.
共犯同罪,为传统共犯理论之基石.然在我国刑法当中,已出现了割断共犯间的联系,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帮助、教唆行为分别定罪处罚的立法例.这一突破,有实践的需要,亦有立法的浮躁性带来的困惑.其中,独立教唆犯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有的教唆行为应当也可以独立成罪,而独立从犯的设计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从犯与主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共犯关系,不应分离.  相似文献   

14.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可提出以下判断标准:若待归责的行为实现了相关构成要件,且不作为者具备必要的正犯者身份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行为会被论以正犯而受处罚。相反,若待归责的行为只是具备了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要件,只能将这一行为评价为共犯。具体来讲:守卫型保证人有责任保护第三人不遭遇危险或不受到侵害,且能防止直接正犯者实施作为,他对此负直接正犯者的刑事责任。若第三人的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对某法益负责的保护型保证人有义务防止他人实施犯罪却没有防止,其行为成立直接正犯。若他人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  相似文献   

15.
从解释论出发,将胁从犯定位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存在着逻辑及情理上的诸多问题;反之,如将其定位为法定从宽情节,则能消除以上诸多弊病,且能更好地与“刑法不能强求英雄主义”的人性立法精神契合。因此,从立法论出发,宜对现有1997年刑法第28条的内容作一定修改。  相似文献   

16.
我国虽然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部门却广泛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是因果性的扩张性和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性。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说明我国在共犯分类上采用的是不同于德、日分工分类法的作用分类法。虽然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家都同时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我国明确采作用分类法,而不采分工分类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不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采作用分类法和统一正犯体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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