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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目前,伴随着律师辩护由实体向程序、由审判向审前介入的转变,律师在侦查讯问中在场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课题。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充分赋予了律师的辩护权,不但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能够弥补侦查讯问中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应当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对于提高律师的辩护效果、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但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2012年底新出台的法律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由此而带来了诉讼实践问题的产生.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和救济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3.
随着侦查权力的不断扩张,口供主义侦查方式较为盛行,致使刑讯逼供已成为刑事司法文明的最大障碍,使侦查讯问过程受到人们质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及时、全面、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监督刑事侦查权力的行使。文章针对我国侦查讯问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和口供不稳定等问题,提出侦查程序中设立律师在场制度设想,在对其程序价值进行考察基础上,对律师在场制度的具体设置和相关保障措施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律师帮助权是广义上的律师帮助权,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有被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交流权、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证据调查权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逐渐国际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国际保障标准。  相似文献   

5.
侦查阶段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冲突最激烈的阶段,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遭受侵害最危险的阶段。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和完善刑事诉讼结构,必须更好地完善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辩护权。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赋予律师在侦查程序阶段的在场权、申诉权,同时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场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 ,也是程序主体性理论和刑事诉讼中多元价值平衡的要求。律师在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应包括 :讯问前获得告知权、律师在场聆听讯问、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针对侦查人员不法行为提出抗辩的权利和对讯问过程的评议权  相似文献   

7.
赋予律师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在场权,是侦查程序改革的关键议题之一。西方国家在"保卫人权、制约公权力"的理念支撑下,已经践行"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律师在场权"。在相关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均显不足与滞后,相关争议与舆情越显紧迫。立足我国国情,批判性地参鉴西方国家相关制度与实践中的普适元素,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后期的制度设计、法治理念宣传、配套措施的完善及准确试点提供思维导引与智力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以诉讼权利、参与程度、责任轻重为指标对域外值班律师和我国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制度进行考察,可以将域外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方式归为弱参与模式、我国辩护律师归为强参与模式,而作为借鉴域外经验衍生出的本土化产品的值班律师,由于被赋予了法律帮助和辩护双重职能,其程序参与模式逐渐演变成区别于域外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之外的第三种模式。在诉讼效率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基于寻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动态平衡的角度,应当将我国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界定为审前程序辩护律师化、庭审程序监督人化,并且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中角色可以转换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建构一套与该模式相匹配、畅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发挥值班律师有效辩护和程序推动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9.
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作为扩大被追诉人辩护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律师在场权的固有特征和内在原理决定了其要受到一系列要素的制约和限制。首先,在保障供述自愿性的意义上,沉默权是律师在场权的权利基础和逻辑前提,沉默权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裁判权缺失的诉讼格局影响着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的固有特征和律师的现实地位也阻碍着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效能发挥。再次,巨大的口供依赖和口供补偿机制的匮乏,使律师在场权面临着被规避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对于促进侦查权的规范运行,维持控辩式审判结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阶段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宜辅之以自行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加强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有限制地放开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其他渠道。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06条作为专门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活动中妨害证据行为的特别条款,给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导致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利益体系的失衡。因此,我们应修改刑法第306条,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进一步扩大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律师同司法人员对话的可操作性,完善律师执业的制度保障,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正常活动不受干预。同时,加强律师自身的执业自律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规范和意识教育。  相似文献   

12.
解决律师会见难这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痼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细则,规定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实体制裁与程序性制裁措施,分离羁押与侦查职能,建立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刑事辩护司法救济程序,并有赖于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实现和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普遍提高。  相似文献   

13.
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作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意在指出其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定位于广义辩护人,而且应有效地保护其会见权;在起诉阶段应有广泛的阅卷权和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判阶段应重视辩护材料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这样,有助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4.
工伤预防可体现诸多社会性价值,立法激励工伤预防具有正当性。但是,无论对于用人单位、科研人员还是服务组织而言,从事工伤预防事业都是不经济的,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激励。我国现行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存在着激励主体不明确、激励对象有失片面、激励标准未合理设置、激励方式配置失衡、激励程序几乎缺位、激励责任空白、激励资金受限严重等问题。当前,应通过逐条明确激励主体、适当拓宽激励对象、合理设置激励标准、平衡配置激励方式、全面完善激励程序、明晰规定激励责任、强化保障激励资金等路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激励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认自证无罪权是尊重被诉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其自由意志的要求,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诉讼构造及诉讼主体理论的内在要求。我国应通过建立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调查取权制度、改革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制度和保障被诉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取证的申请权来确保自证无罪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事由的分类、可撤销的方式及后果入手,通过与国外民法典有关方面的借鉴和比对,浅析我国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提出建议,提出应明确规定撤销权主体、有关重大误解的立法建议、显失公平应考虑和注意的问题、撤销权消灭的起算以及最长期限,这样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两大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司法实践包括司法审判和司法解释,都曾确定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潮流。为与国际司法体制接轨,我国应尽快建立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即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处理好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与律师援助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刑辩律师有效辩护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遭遇困境,有效辩护难以实现,新律师法的实施也未能改变这种状况。偏重犯罪控制的价值观及其线性诉讼结构、律师的职业道德欠佳和执业风险以及当前社会控制力薄弱给刑事司法机关增加的社会控制责任,是律师有效辩护困境的深层原因。加强律师有效辩护的制度建设,需要树立平衡兼顾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的价值观,保障刑辩律师获取充分的案件信息为有效辩护作必要准备,刑事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权利,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途径,更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实需要。各地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政府重大决策的论证、重大项目的建设、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日常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国家应在制度层面规范好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标准、管理模式、权利与义务、服务范围和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20.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刑事辩护之门".我国当前律师会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制度缺损和观念抵牾;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失衡,辩护权有限及辩护性淡化;程序安排的可实践性受损及可预见性缺失;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刑事辩护的权利叙事障碍和权利行为的"戏剧性"态势.以律师会见制度为基点,得以透视和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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