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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场域。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的健全程度事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目前,传统行政诉讼、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度等行政解纷制度分别存在作用乏力、力度不足和效果不佳的问题。从宏观层面而言,依托繁简分流与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诉讼基本职能,激活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用,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度功能。从微观层面而言,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型构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方能激活行政诉讼制度体系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制度机制的实质解纷功能,真正建构起行政争议市域协同化解机制,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行政法治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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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制度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民事纠纷的不断加剧,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当纠纷已到达法院,在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探索在法院的主持或参与下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制度。通过对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铝Ⅱ度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与和谐社会相互动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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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主要有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我国一般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不仅导致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体系存在混乱和冲突,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环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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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上,我国通过嫁接商事仲裁制度,形成国家强制干预纠纷解决的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随着司法实务的不断推进,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机制存在诸多弊端。为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实务及理论方面都有所矫正。综合劳动争议仲裁及司法实践的新形势,建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进行大胆改进,劳动仲裁机构的功能应当由裁决向调解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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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较为成熟且不断发展、完善的法学课题之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反映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在各国行政法治中的实践,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理论基础和价值内涵的分析,指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等工作方式,它是由众多特别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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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本文基于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的不同,初步设想了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新模式,该模式在减少争议处理环节,防止行政干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等方面均有一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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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算法技术应用于行政问责是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中的一个具体面向,是理论领域与实践应用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行政问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决策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基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发展,目前存在大数据算法技术简约化与行政问责复杂性、程序化与社会性、精准化与风险性之间等多重矛盾。以大数据算法技术视域下行政问责的现实必然性和逻辑正当性为考量,一方面应通过由规范治理到包容治理的深化、由协同治理到整体治理的升华、由技术治理到智慧治理的转型进行思路重构;另一方面应探索提升组织机构效能、保障问责程序正当、强化制度体系规范、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等具体措施,以宏观思路转变和微观具体措施完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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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从科学解释的视角看,无论纠纷当事人还是调解者,都是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调解是否起作用以及起多大作用,固然与文化传统有关,但更多是与每个参与者所面临的各种约束有关.寻找到这些约束条件,讨论调解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能够为提升调解的效率和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提出政策导向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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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行政可以说是与传统的干涉行政、给付行政以及计划行政相并列的新的行政类型.从行为角度来看,它是行政主体为谋求行政效益,作出借助私主体协力、配合达成既定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从制度角度来看,它是现代行政国家为有效达成既定行政目标,通过吸纳私主体进入行政过程,双方相互协力、合作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的总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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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的推崇与实践运作的徘徊构成了当下中国行政调解的现实生态。适用范围的模糊、机构设置的偏颇、程序设计的缺失以及法律效力的尴尬,是行政调解实践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塑过程中,行政调解具有相应的生存空间,理应成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法律权威的回归,有赖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衔接机制的相互匹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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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对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该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依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呈现出异化状态。应从政府利益的角度来解释行政审批制度异化的原因,分析行政审批领域的政府利益,通过转变政府利益观念、政府利益下放给市场、重视对相关政府利益的立法保护等方式解决行政审批制度异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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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作为调解这种愈益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中之关键人物,其中立性是与其权责有关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正当性。在中立与公正的关系,中立与调解员对争议介入的程度,包括调解员只能介入程序还是可以介入实体、调解员能否直接提出和解建议等内容,以及调解员违反中立义务的责任诸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可以肯定的是,调解员应该做到独立与公正,即公平和没有偏见;保持中立是调解员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调解员在违反了此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在此问题上必须要顾虑到调解这种方式所具有的诸如当事人的高度自治性、非形式主义等特质,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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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并不顺畅,主要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力受限、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请求与检察建议存在出入、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偏重等问题。要建立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必须强化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立“类型化”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第二,提升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能力;第三,明确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内容衔接转换的界限;第四,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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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是指在一国行政程序构建中,通过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资格进而影响行政程序进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可以使行政程序更加公正化和民主化。但是,由于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学者们对该制度的研究还有所疏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是对已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参与,是对行政行为有所主张的参与。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程序中多了一个新的当事人,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对行政程序起作用,从而使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司法程序;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将会促使行政程序更好地和社会机制相契合;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还能使公民权利保护更全面化。确立行政程序当事人制度、行政行为介入制度、行政过程开放性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