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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强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时代也不断地升级变迁,日趋多变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形势对刑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强化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不仅是打击侵犯网络传播犯罪的需要,也是网络时代发展的要求.面对新的网络时代,应选择适宜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加强刑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中国著作权法在实施数年后开始显露其对作品网上传播领域著作权益保护的不足.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可供借鉴.2001年《著作权法》增设了一项与传统著作权并列且独立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了中国保护作品网上传播权利的立法工作.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使该权利的规制趋于体系化,但仍不足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诸多著作权纠纷问题,因此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我田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是知识产权立法价值体现的重要的一环,文章从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制度出发,剖析其存在的缺陷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认定,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性质以及正确理解和把握"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保护视野,其保护对象的范围明显过窄,且既有规范设计不合理.这些缺陷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5.
于志强 《青海社会科学》2014,(1):108-112,118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发挥著作权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新增的权利条款。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开始滞后于当前"数字传播时代"的发展。鉴于此,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对网络传播权进一步做出了修正,以此为契机,有必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完善性思考。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资源共享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体现的利益平衡思想。《条例》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与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形成了反差。虽然图书馆对信息的使用在《条例》中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条例》也有"遗憾"的地方,这些"遗憾"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体现。本文将在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和分析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7.
视频聚合行为应否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的问题近来在司法界以及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分歧、争论激烈,这是信息化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与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又一次碰撞.在当前复杂的网络技术背景之下,作品的存储以及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正在从"复制权"向"传播权"转移.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打破传统有关"提供"行为的界定,建立广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将视频聚合此类具有明显传播特征的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从而实现在新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交互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此种冲突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的困境。在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第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大数据战略视野下,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完善和执行着自己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并已形成世界潮流.从国内外的大数据战略与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分析来看,我国既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目前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基本法层面,尽快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有机体系,重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实施层面,加强与完善具体领域的单行法与配套法建设,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框架之外的协作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网站和报刊都不享有转载、摘编对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网站之间也不能互相转载、摘编作品,否则均构成侵权。网络链接虽然不是直接将作品放置在网上进行传播,但该行为毕竟帮助了作品在网上的传播,因此有可能面临侵权指控,但一般情况下不应由设链者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只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创设了发出侵权通知的权利,未来立法还应对反通知和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代理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受众诉求与话语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信息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现实基础,而平等沟通理念是全球化时代的主旋律和不可抗拒的历史发展潮流,因此确保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应把受众置于一个新的视野中。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不能忘却受众,而应以当代中国大众为传播本位,切实重视受众的心理诉求、接受方式和接受指向,进而建构新的契合受众生活境遇、认知能力和接受情感的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话语体系。  相似文献   

12.
数字时代对电影产业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对电影的制作和传播产生了重大变革。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影的制作手段更加多样化,传播更加便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这为电影产业带来机遇同时,也对电影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电影作品的认定、电影作品版权归属及作者身份认定、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如何应对这些新问题,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要关注的事情。  相似文献   

13.
信息技术变革与数据价值应用所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促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制定隐私政策是当前信息保护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规约的主要途径,结合法律规范框架下的十一项要求指标,通过对九家网站隐私政策的一般及特殊规定、信息收集与使用、信息保存与管理以及信息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四大方面内容条款的合规性考察发现,当前,我国网站隐私保护政策虽渐趋完善,但存在着明显的自主规约匮乏与法律规制依赖困境,自律效力依然堪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根据行业特性实施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完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约能力,通过法律规制与行业自治的有效协同.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14.
网络应用的普及给现代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各地网络问政的实践探索正在尝试作出回答。深入剖析在网络传播时代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新要求、新内涵,研究网络问政所产生的公共传播效应、舆论压力效应、民智汇集效应和议程推动效应,探求其内在规律及其实践要求,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发展群众权益,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云计算的发展,云计算技术开始应用于 IPTV 行业,IPTV 运营商结合云计算技术不断推出新型服务模式,较易侵犯他人版权。其中,“回看”模式和国外 Cablevision 案以及 Optus 案被告提供的云服务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版权角度对“回看”模式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可以认定“回看”模式提供未经授权作品的行为在我国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实质侵害不大。IPTV 运营商在推出新型服务模式前应进行法律分析以规避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方面。在云计算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看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其他立法中可行部分,增加刑事规范内容,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促进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7.
网络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效传播以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为目标,同时要求借助网络红利做好对外传播和国际传播工作,因此“理论掌握群众”“群众掌握理论”和“讲好中国故事”的三维需要共同规定并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有效进行。正因对满足思想武装需要、生活实践需要和国际传播需要的追求,“理论掌握群众”“群众掌握理论”和“讲好中国故事”便构成了进一步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效传播的新途径。结合上述三维需要,以传播者、传播对象、传播途径、传播内容等要素为着眼点,剖析当前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效传播的现实实践,并进一步抽象出具备可借鉴性的具体途径。借助网络时代的特点与优势,在新的历史方位上着力优化三重途径、努力实现三种需要,将有助于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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