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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联合国新运输法对记名提单规则的统一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记名提单介于海运单和传统可流通提单之间,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英国、新加坡和中国的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美国则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无须收回正本提单,而德国、瑞典等国却明确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必须凭单交货。即将于2009年9月签订的新运输法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日本商法明文规定了营业转让中转让人应负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在学说上,对于该义务的性质存在着必然产生说与法定义务说的对立,即前者主张竞业禁止义务是营业转让的必然结果,而后者主张该义务是法律为实现某种政策性的目的而特别规定的义务:有些类型的营业转让并不一定要求转让人负竞业禁止义务,且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排除该义务,故法定义务说更具说服力和合理性。尽管如此,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应立法明文规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宜:  相似文献   

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54,自引:0,他引:54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它基于网络游戏服务消费合同产生,是玩家对游戏服务供应商主张债权的凭证,因此具有债权的法律属性,但是其在玩家控制下具备了一定的对世权与转让权,因此又具备了一定的物权特征,笔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存在于现代网络经济中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例证.  相似文献   

4.
从信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看,信托源于英国历史上的用益方式。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法官在衡平法上承认了受益人的权利,使信托法律关系形成对同一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但从学理上看,这种双重所有权与传统民法系的完全物权存在冲突,这也使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独特的信托制度。信托受益人有获得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而中国法律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具有债权性质,与英美法上的"衡平法的所有权"不同,债权性质的受益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以物权性质。为保持现有立法统一并符合民事权利理论的一般原理,还应当通过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来实现受益人请求权的排他性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且这也符合信托制度的原本含义和目的。  相似文献   

5.
李静 《社科纵横》2008,23(4):78-80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法律确认的一种书面凭证.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预约,而非购房合同或其从合同,其与意向书、本约不同.若一方违反该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对于违反认购协议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90条关于"先成立之租赁关系不受后成立之抵押权影响"的规定,确立了租赁权具有部分物权特征的规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存在物权化债权的有关政策,包括租赁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的有关物权化规则,通过分析实例可以看出,在对有关债权物权化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及航空器优先权与交易安全的冲突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我国法律对租赁权与交易安全冲突的规则及租赁登记的效力存在法律漏洞--基于物权法公示公信的原则,债权物权化,应当有相关的公示制度予以配套,否则将有损交易安全,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立法时应将租赁登记及其效力纳入租赁权物权化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蔡笑 《社科纵横》2013,(11):83-85
土地征收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征收在征地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合理,正视土地征收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冲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建立切实可行、公平合理土地征收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从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独立权利,“两权分离”确有必要,而且不会虚置农垦国有农用地所有权。划拨和承包经营是北大荒农垦集团取得国有农用地的两种方式,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产生机理和行使机制上相似,故可以比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认定其物权属性;国有承包经营农用地使用权属于所有权行使层面(即直接派生于所有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符合《民法典》第343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具有物权属性。将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具有正当性,既可以有效贯彻中央关于农垦改革的精神,也有助于实现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及稳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经营预期。而物权法定原则形式要件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设计与适用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汤勇 《社科纵横》2009,24(2):88-90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已宣示性地规定了几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类型,表明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但该制度在设计上仍有缺憾,需要从法律上重新架构.从而为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气候资源不是《宪法》、《物权法》上明确列举的国家所有权客体,也不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气候资源与国家所有权客体在权利归属、表现形态、使用方式、存在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乃是一种公共财产。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是公共财产的受托人,对气候资源行使诸如气候资源规划权、保护区设立权、纠纷裁决权及开发利用行政许可权等管理权。因为气候资源不是国家所有权客体,源自气候资源国家管理权的民事主体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乃是特许物权。气候资源特许物权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既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  相似文献   

11.
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之期待权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其中期待权之让与性争论颇多,这是现代民法关注研究社会生活中所蕴涵的法律实益的主要体现.期待权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说判例所提出,作为私权体系的一个分支,期待权是取得完整权利之前的动态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的量的积累.期待权让与性的基础在于保留买主对标的物的占有,随着价金的支付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价值逐渐增加,加之法律的完备保护使期待权占有具有了较强的对抗力.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期待权的效力不但可对抗原所有权的受让人,而且还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权利转让的经济价值.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相似文献   

13.
王慧 《求是学刊》2016,(6):74-86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其他法律部门。从碳排放权立法的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的定性。学理上,国外有关碳排放权学说主要有财产权说和规制权说,国内有关碳排放权的学说主要有物权说和新财产权说。财产权说、物权说和新财产权说主要侧重碳排放者的权益保护,而规制权说更加注重政府的灵活管理。根据制度绩效这一新的分析视角,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将碳排放权规定为规制权,这样规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14.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兰 《学术交流》2005,(1):59-63
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制度的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海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私权———由公法规定的私权,具体而言,其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将海域使用权定位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对于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明晰国家、集体和渔业者就海域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而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并完善其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以及改革海域管理模式,保护海域使用者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王焱  汤静雅 《求是学刊》2013,40(3):85-91
我国实证法上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承认与否,向来有所争议。通过实证法分析,单从买卖致所有权移转的角度,以《物权法》与《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大部分实证法法条承认债权行为不可导致物权变动,另有部分法条则肯定物权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抽象原则,实证法法条持否定态度。  相似文献   

16.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相似文献   

17.
韩洪今 《学术交流》2006,(12):58-60
矿业权,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两种权利。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矿产资源依附于土地,使得矿业权与土地上的相关物权不可避免的发生着各种联系,存在种种冲突。对于探矿权的行使,由于具有对土地表层破坏很小、使用土地期限短、不污染环境等特点,一般应实行探矿用地使用权优先原则;对于采矿权的行使,不能不区分情况地一律实行矿地使用权优先原则,或是土地物权优先原则,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社科纵横》2017,(10):89-93
营业转让标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的现实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国外营业转让标的的五种学说:"营业财产说"、"营业组织说"、"营业有机体说"、"经营行为说"和"经营者地位说",均存在各自软肋。国内学界对此少且浅的研究致使该论题更成为"雾中之花"。因此,深度探究界定营业转让标的的标准极为必要。以国外学说的比较评价为基础,结合域外法的考察以及解释论和立法论的探究表明,采用"经营性资产说",将营业转让限定为"转让为实施某一营业所必须的全部经营性资产的行为"是较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9.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自己所享有的股权既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日趋普遍,转让纠纷日益增多,且大多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上.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包括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资本责任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隐名投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明晰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相似文献   

20.
《求是学刊》2015,(4):103-108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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