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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文本可分为文字文本与非文字文本两种基本类型。各国宪法文本受宪法传统和宪法理论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各种途径发生变迁,其中宪法解释是宪法文本变迁的一种重要模式。它具有权威性、灵活性、渐变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既有利于宪法文本在变迁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定性,又能使其与所处的社会情势相适应,同时还具有防止宪法文本的突变所引发的社会不适、避免宪法文本的内容受非法因素的干扰等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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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宪法的第六次部分修改,在出台了一系列令人“拍手叫好”的新条款的背后,也暴露出了我国宪法适应性与稳定性、协调性较差的问题。笔者比照美国的相关经验,寻找到了影响我国宪法稳定性的原因及启示,并提出完善宪法内容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进步性、充分利用宪法解释、严格限制宪法修改以及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3.
王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41-44
立足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方式解释宪法的社会基础和活动空间亦即其面临的现实动力和压力方面,还是解释的运作方式和实际表现亦即其个案和附带性质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宪法司法解释得以规范和奏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在我国几个效力不同、功能各异和相对独立的宪法解释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宪法解释体制中符合司法的特性及其依附的政治体制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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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的宪法与宪法的自主性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它需以消除宪法的政治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法律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来实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创设宪法惯例和加强宪法学研究是推进宪法自主性发展的五条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6.
王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2):40-43
"8.13批复"①所引发的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成为宪法学者甚至整个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无疑是争议的焦点所在.从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和法律过程中对宪法进行个案和附带性质的解释已是一个客观现象,所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不是宪法需不需要、应不应该司法解释,而是如何立足于当下国情规范进行.只有将其存在的合理性上升为合法性(合宪性),才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宪法司法解释无疑真正符合宪政的逻辑进路从范例到惯例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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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8-92
在中国,宪法更多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被阐释的,许多与宪法相关的问题往往要从宪法之外去寻找宏大的理论话语。然而,这种方式会销蚀宪法的至上权威。因此,欲建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就必须从宪法解释入手,通过以宪法文本为根据的宪法解释解决宪法的相关问题,这才是宪法权威的真正生成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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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问题是我国宪法能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继续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随着宪法的产生,宪法解释也以一定的表现方式产生并发展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开始重视对宪法解释的研究,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现阶段,我国的宪法解释自身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而宪法解释在目前宪法发展过程正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在督促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权威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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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宪法修改既是一个政治现实,也是一个法律现实。宪法修改,既有体制内的动因: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发展、政府集权的力度加大与控权的实现、政治的开放和民主的推进;也有体制外的动因: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产生与社会转型、社会新兴的公共需求的凸显等。当然,基于表现的合法性也越来越成为修改宪法另一重要的基本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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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一次修宪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它的稳定性,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新一次宪法修改应当在前三次修宪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增加程序性规定,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体现出此次修宪前所未有的价值取向,改变宪法频繁被修改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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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我国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所必然萌生的一种政治情感。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以前存在着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宪法修正案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又存在着值得改进之处。宪法规定公用征收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普通法律构建具体的公用征收关系预设了抽象的原理和模型,更重要的是它应当为公民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公平补偿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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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私有财产的宪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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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司法化包括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鉴于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政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等原因,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在我国目前缺乏可操作性,而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则缺少制度空间和现实基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当在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寻求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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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属于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用,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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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经常会产生冲突,使得一些改革措施面临违宪性争议。宪法与社会变迁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宪法的滞后性与社会的发展性之间的矛盾;宪法至上理念与宪法工具主义思维之间的背离;宪法形式上的至上性与实质上的非至上性之间的割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冲突,需要将当前宪法由"总章程"式的宪法模式转变为原则性的宪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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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中国改变了皇权至上的政府组织形式,制定了宪法,建立了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该过程是一个现代社会宪法神话的确立过程,即宪政观念在此过程中逐渐与它所附着的文本性规则分离,使后者主要为政权提供合法性支持而存在。它是世界范围内,源自西方社会的宪政体系制度化的结果,也是该过程的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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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维系和宪政之建立与巩固,有赖于对宪法的复合式理解。宪法的内容构成、属性、层次以及宪政之建立与巩固过程,都是多元化的。宪政经济学视野下的契约宪法观、协作装置宪法观、惯例宪法观与自发生成的制度宪法观都把宪法简单化与单一化,因而无法解释宪法运行过程中的一些现象,也无法说明宪法是如何维系与宪政是如何建立与巩固的。要建立和巩固一个宪政体制,宪法的制定必须与某一共同体的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宪法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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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依宪治国。法治、宪政与政治文明三者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宪法角度讲,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构建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性审查制度、确立全面司法审查原则的宪法地位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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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宪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呈现出方向更明确,力度更强,讨论范围更广的趋势,关注热点,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文章多起来。归纳起来有5个方面的内容:2004年宪法修改问题,政治文明与宪政问题,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监督问题,国外宪法制度研究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