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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内容和本质体现。从社会关系的视角所展现出来的和谐是一种微观的社会和谐,它由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和谐、利益和谐与价值和谐等要素构成。在此意义上,社会和谐就是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利益平衡及价值协调的有机统一。社会和谐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规范的有效调控,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要求相适应,能够有效调控社会关系并确保其和谐有序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法律和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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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受刑人权利,就是受刑人作为具有受刑人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受刑人,权利内容是享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利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受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由受刑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由法律规范和非法律的其它社会规范确认为正当的受刑人的行为或行为自由、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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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以权利观念为本体的商品经济型的法权体系不同,是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它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重要手段。这里,个人的权利来之于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之于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之于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权利则随着某种社会境遇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作者从礼、道德和土地财产关系三方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一内在意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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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受法律的限制是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它的正当根据是建构一种和平共处的权利秩序 ,化解多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确保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一般采用“权利附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从表面看它是对权利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自由的限制 ;从深层看它是对权利所设定的利益的限制。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可以任性。只有把权利限制的价值目标定位在关怀和捍卫权利时 ,权利限制才不至于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据此 ,权利限制必须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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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的权利和自由。从表面上看,凡是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就是人应当事有的和能够享有的权利。但是,仅仅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某些权利,只是意味着一种可能性,不等于人权的真正实现。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及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因此,从人权的现实性来看.建立完善的制度,有效地制被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及时地救济权利被侵害者,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对违法侵犯人权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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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 ,也是法治实现其秩序、自由、平等、效率等终极价值的一个中介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 ,强调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 ,应特别重视依法办事过程中的主体能动因素。这是祛除法的僵化性和保守性 ,弥补法律调控功能上的惰性 ,适应法治调控模式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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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官方与民间的法律沟通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对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与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之间的冲突及其沟通机理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大、小传统间的冲突具有必然性,这种冲突的必然性取决于大、小传统各自所依赖的主体──国家与社会、所代表的利益——权力与权利、所表达的人性——社会性与个体性之间的对立。以往,对两者沟通的学说及政策主要有三种,即:“地方性知识”与放任性沟通;“威权意识形态”与强控式“沟通”和“党派化政策”与劝教式沟通。这三种沟通方式虽然各有其效用,但都存在着明显的形成某一传统的霸权可能。只有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的各自自治及在此基础上的契约性法律,才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沟通大、小传统的最高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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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享的政治学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解析利益共享,其内涵如下:社会共同利益的创造者是利益共享的主体,利益共享主体往往以群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共同利益是利益共事的客体,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能作为社会公众的共享对象;市场、政府和社会是利益共享的实施者,其中政府是主要实施者,制度和政策是其主要的实施手段;公正是利益共享的核心价值,公正地享有利益并不等于平均享有,而是建立在合理差异基础上的享有;协商是利益共享的实现方式,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在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民主是利益共享的制度保障,民主制度使各个社会利益主体获得了平等参与利益博弈的权利和手段,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以上方面的综合作用是实现利益共享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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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时期 ,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分类已经被明确提出。自然自由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由 ,自然自由强调自由的平等性 ;社会自由是经过理性妥协和制度限制的自由 ,社会自由强调自由的权利性。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就是使自由由价值形态转变为权利存在 ,这个进步在人类自由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的不同含义 ,对于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以价值形态的自然自由为出发点 ,以权利存在的社会自由为制度核心 ,能够造就法治传统 ;宪法是自由的宣言书 ,自然自由体现为价值预设 ,社会自由表现为权利安排 ;自由既是目的 ,又是手段 ,法律制度对自由的限制应具有正当性和适宜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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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知识社会的促成者,没有他们的尽职尽责,社会的发展将不堪设想.一切关于教师的研究都应该从明确什么是"教师"开始,无关于"教书育人"角色的大学教师的学术权利是不存在的.发端于西欧中世纪大学,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学术权利已经得到法律确定,然而法律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一方面取决于正式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取决于权利主体能力的增长和群体生活的认同.学术权利不是先赋性的道德权利,而是一种后致性的资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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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是现代国际社会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种社会现象,涉外收养法律制度中的"儿童利益"原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儿童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与成人同等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国家机器的运转不是为了突出公法权力权威,而是为了社会弱势群体--儿童的利益,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的要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让儿童在一个拥有快乐、爱心和理解的家庭环境能够全面、协调健康地成长.虽然这只是一个模糊的标准,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各国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在立法上渗透了保护儿童的精神.法律不仅仅只是维护秩序的工具,也是体现并实现人性的关怀,是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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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确认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理论与实践发展表明,以道德、行政命令等非法律方式来保障权利是不可能的,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利益资源配置的结果,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必须依法来确认:依据一是国内外现代所有权理论内涵的新发展,即西方"权利束"概念及我国学者孟勤国教授"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提出,为个人所有权在让位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提供了现实理论指引;依据二是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确认有其历史渊源,即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都是依靠强制力维护公有土地以及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不仅对土地私有权予以确认,而且还以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保护;依据三是经济学从利益角度也专门深入探讨了权利,利益的保障来自于利益主体法律权利的有无以及权利的大小。法律的经济功能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必须有关键利益人参与,使各利益方通过权利制衡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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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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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各有差异,源于不同的刑事司法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深刻的影响,正是不同的价值观构成了不同诉讼程序运作之基础.价值观基本上是一种利益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利益,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两种不同的基本利益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价值观实存状态,从而决定了各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对实体真实与正当法律程序的不同追求.从实际状况来看,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欣赏实体真实主义,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正当法律程序有所偏爱.因此,对实体真实和正当法律程序两种特定的司法价值观进行法理分析,最终把握驱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并决定其运行方式的内在利益机制,透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从根本上把握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操作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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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标准是评价社会主体对现代法律和法治主观把握状况的标尺,包孕着法律形式观现代化和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的标准,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状况则是评价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程度的综合性指标.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观念是现代法律形式特质的主观心理确证,它包括法律规范的形式严整性观念,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谐的观念,法律的程序化观念和法律的效益观念;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内在法权关系和现代法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它包括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相统一、个人权利主张与社会利益维护相统一、人格平等和坦然面对差别相统一以及法律是维护合法权威与防止、制约权力滥用的统一的观念等具体价值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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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人和社会及法律本身的缺陷入手分析权利冲突产生的必然性,并认为要通过权利主体的合作和交换原则并通过立法,特别是司法环节的价值衡量和利益衡量原则去最终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