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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4 毫秒
1.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其代理人,或者通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一定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的广告。虚假广告民事责的构成条件包括虚假广告的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虚假广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刷单构成商业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以广告之外形式进行的商业虚假宣传。刷单店家形象展示属于商业销售宣传,构成要约邀请。判断是否构成消法中的欺诈,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去分析。消法中的欺诈,需要在该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一些实质性要素上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隐瞒或误导才能构成。如果某商品的销售量、好评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考虑要素,足以误导一个正常理性的普通购买者在购买时作出决策,就可以认定为消法中的欺诈。刷单中,刷单人的参与将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的多维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虚假广告可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但广告范围只限于商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不得利用广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损害竞争关系。刑法具体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情节严重的 ,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法概括地规定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刑法具体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行为的两罚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兜低性 ,只有广告法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5.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6.
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益及法定义务的履行,它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含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说明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内容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虚假广告的法律防治可以明确规定认定标准,责任承担主体的对象,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依法规范事前审查,确立公众举报制度以及确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7.
以2014年3月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为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现状,针对新《消法》第55条适用现状做出以下结论:"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分析;"欺诈行为"认定无需考虑经营者主观意图;"缺陷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新法第55条两款同时适用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8.
虚假广告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具有广告宣传内容是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虚假广告是通过广告形式实现的等法律特征.虚假广告须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广告所传递的信息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必须能够欺诈相当数量的消费大众;广告的陈述或表示与消费者受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制作虚假广告可视危害程度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民间社会参与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监管表现在多方面,消费者协会及各类行业组织是监管的主体;民间个人反虚假行动,是国家权力的补充;鞭挞虚假广告的艺术作品的影响也深入民间,发挥着提升市场道德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在特定领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关于虚假广告的监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形象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和法律地位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代言人因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也往往败诉。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完善广告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新世纪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评选活动,历经一年的评选,3月15日在北京揭晓。这次当选的维权十佳分别是:受理消费投诉件件有结果、被消费者誉为“保护神”的湖南省衡山县消费者委员会主任任徵;战斗在打假维权第一线、倾心为消费者伸冤说话的中央电视台记者王雪莲;全力追查假广告、为购房者挽回损失2亿多圆,人称“杨青天”的深圳市罗湖区消费者委员会干部杨剑昌;一心扑在研究假冒商品上的识假能手、浙江省诸暨市湄池工商所干部宣信传;消费权益理论的开拓者、经济学家尹世杰;用於疑假买假、身体力行研究《消法》、宣传《消法…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虚假广告已成公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有关广告的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为有效遏止虚假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借鉴国外立法例,我国应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改革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注意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13.
基于虚假网络评论的特点,将虚假评论分为宣传造势、恶意诋毁、以优抵差三种类型,分别检验三类虚假网络评论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的差异性以及对其信息搜索过程的影响。研究发现购买经验品的消费者受宣传造势类虚假评论影响显著,而搜寻品的购买者不会受其影响;恶意诋毁类虚假评论对"革新者"和"模仿者"的购买意愿都有显著性影响,但对于后者的影响明显高于前者;以优抵差类虚假评论无法稀释低价商品差评的影响,而对高价商品差评稀释作用显著。实验同时证明了虚假评论的存在会增加消费者的时间成本,降低其对整体评论的信任感知。  相似文献   

14.
现代社会,广告业日益发展,明星代言广告越来越普遍,但问题也随之出现,虚假广告夹杂其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毒化了社会风气。为此,应从明星、媒体、消费者、监督部门等多方位地对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进行治理,构造一个健康的广告环境。  相似文献   

15.
防治虚假广告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我国,虚假广告已成公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有关广告的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为有效遏止虚假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借鉴国外立法例,我国应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改革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注意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16.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产品或服务中邀请明星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形象代言人.由于某些利益的驱动,明星在商业广告中,传达虚假信息,甚至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众多消费者因明星效应而屡屡上当受骗,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状告明星的现象,但明星对此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该问题还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本文在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明星虚假广告有悖诚信原则、属于共同欺诈、构成侵权等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7.
关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新闻传播界的热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部分名人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报酬,不分良莠的乱加代言,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名人虽代言了虚假广告,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现状。本文从虚假广告代言表现形式及法律特征和代言虚假广告名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法律问题入手,指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指出了全面规制虚假广告代言活动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8.
虚假广告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一种典型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立法却存在许多漏洞。为完善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立法,必须解决虚假广告行政责任法律冲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行政处罚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绿色需求对商品经济的渗透,环境友好产品、服务或实践的声明愈加普遍。不乏企业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绿色声明即实施“漂绿”(greenwashing)。“漂绿”对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亟需法律规制。根据“漂绿”的界定及对美国竞争法规制“漂绿”案例的分析可证明竞争法规制较为有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和“漂绿”最为关联,但因条文的局限,不能完全有效规制“漂绿”,应作修改:明确“漂绿”的标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概念;允许利益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增加一般条款和规制“漂绿”的条款;加强“漂绿”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资讯快车     
《老友》2014,(4):26-26
正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京华时报》3月14日3月13日,央行发文要求立即暂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中国广播网3月14日江西省综治委、团省委等单位启动实施"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援助计划",发动社会各界对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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