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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科琴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4):57-59
法院裁判对后诉案件具有预决效力,进而使得当事人免于举证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且从既判力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都存在诸多不当,故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作为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存在正当性方面的欠缺。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以探索性或实验性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明确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职分权,有利于促进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但在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机制实践中,仍面临事实审与法律审如何准确区分、适用范围如何科学确定、法官如何有效指引人民陪审员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区分规则和程序,严格限制适用案件范围,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责任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既判事实的预决力在效力内容上包括“一致性”和“确定性”。预决力的强弱主要基于既判事实所属诉讼类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而证明标准体现了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远近关系。“相对的预决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得到适用,但在一些案件中也存在“绝对的预决力”。预决力问题应当成为证据法典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既判事实是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基于刑事判决较高的证明标准,其既判事实预决力有特殊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程度。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关规定非常薄弱,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胡军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4):39-44
民事既判事实是指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预决效力是指前诉判决与后诉案件的审理具有先决关系时,后诉法院应当以前诉判决既判事实为基础来审理后诉的效力.既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已经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程度.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与裁判程序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判决的种类、判决是否具有特殊性、举证期限制度的运用等因素紧密相连.另外,民事既判事实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所生的预决效力是不同的,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刘向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4):111-113
如何运用司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平民参与的审判模式能最有效地体现这一理念,陪审团制度正是以这一理念为基础而形成的审判机制,从而受到国内学者们的重视。文章拟对陪审团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情况进行评述,对中国现实土壤进行分析,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7.
韩锦鹏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1):184-186,191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完全构建起既判力理论体系,使既判力理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我国的再审制度与之冲突更为明显。既判力理论作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对于如何认识既判力以及缓和或解决该理论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9.
余彦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47-51
《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的规定标志着“事实审”在陪审领域的确立,但是根据法律文本的考察和既有陪审制度的实践来看,陪审员“事实审”还面临以下三方面的困境:新法规定的“法律审”和“事实审”难以做到泾渭分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多方压力之下形成的“规则依赖”惯性巨大,陪审员受其影响过分依赖证据而非内心确信进行审理与“事实审”的目标不符;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对建立陪审员制度的“知识比较优势”预设前提形成了挑战,进而影响到“事实审”的效果。通过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可以着重从构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创新庭审合议程序以及完善陪审员认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定等方面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本质与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美松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2):27-31
既判力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本文着重对民事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以便为今后研究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 ,作用、时界等问题打下基础。既判力是现代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诉讼效益的提高 ,同时对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石红英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6-20,7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姚尚武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如何进行完善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借鉴国外的特别是美国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运行的成败得失,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4.
谷东燕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2):11-14
针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从陪审员的产生、资格、组成、工作制度、适用范围及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立法构想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彭勃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4):140-145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重振被人们冷落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目标应当是在统筹考虑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整合相应的诉讼制度和法律规范,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基础上,调节好追求实体真帝和保障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人民公社的表述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混乱;二是以偏概全。人民公社一词源自农村,但它是特指。后来拓展到城市的公社。探讨存在误区的原因:主观方面是人们没有城市人民公社的意识,客观方面是传播城市人民公社知识与信息的渠道几近空白。 相似文献
17.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在扩大诉讼民主、发现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却不同程度地衰落,在中国,随着立法的完善,人民陪审制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的方向似乎并不明确,坚持民主化方向还是提高其专业化程度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已经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为了使一项制定初衷良好的制度不变成鸡肋,妥善解决好该项制度与法律原则之间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谷东燕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2):5-9
以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为背景 ,作者从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价值功能出发 ,结合我国的法制状况 ,论述了我国当前坚持陪审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明显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其原因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影响,亦即法院系统在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谋求本部门工作的便利和利益,以致影响了人民陪审固有价值的实现。要想实现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预设价值,就必须将陪审还原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去除部门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科学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王琦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9(1):52-57
中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缺少宪法依据、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于是陪审员不愿陪审 ,法院不愿意实行陪审 ,陪审作用与功能难以发挥 ;陪审制度应从陪审员的选用方式、任期、资格、权利与义务、培训与监督几方面改革和完善 ,并采取强化社会民主意识、完善陪审制度立法和诉讼制度等措施 ,才能达到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