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关于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保理业务已取代信用证成为欧美国家间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发展国际保理有利于我国外贸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尚无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这是发展保理业务的法律障碍。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制度,一是要以《合同法》的债权转让为基础,制定保理的专门法;二是要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三是要完善配套法规,改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2.
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的保理在短短半个世纪里以十分迅猛的速度飞速发展,在发达国家,已经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的使用比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了《国际保理公约》来减少保理业务的国际化中产生的冲突。作为目前最大的保理业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也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国际贸易中的应收帐款转让公约》也已经通过。这一切正向我们预示着,国际保理正在全球蔓延开来。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更应该吸收采纳这种金融服务产品。然而我国保理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推动我国保理的发展,了解国内发展的现状,建构我国的法律框架日益凸显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主要从债权转让方面、保理协议的履行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分析,进而提出防范措施,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积极开展。  相似文献   

4.
介绍了国际保理的含义、基本运作程序及服务内容 ,分析了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性 ,并提出了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设想 :(1 )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 ;(2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3)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的经营管理人才 ;(4)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不断提高银行电子化程度 ,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 ,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5.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优势突出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保理飞速发展及金融手段不断创新的环境下,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需要保理商去关注和管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权利瑕疵及转让生效的形式等各方面。只有一方面完善和调整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国内法律制度来保证法律要求与保理发展的现状与需求的契合;另一方面提高保理主体对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风险的识别与管控能力,才能保证在制度上和组织上有效管控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促进国际保理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及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国际保理为出口商在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下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也将会得到不断发展。而作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应收款的转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制定公约作出明确规定,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于2007年制订了新的《国际保理通则》,由此形成了国际保理制度的国际统一法律环境。与国际保理的统一实体私法相比,我国立法对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仍显不足,尤其是对未来债权的让与等问题在立法上更是空白,国际保理在我国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为此,应在合同法中对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取消“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之规定。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8.
保理融资在金融实践中发展迅速,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将来债权之让与却一直有所争议,这在增加金融风险的同时亦无法全面保护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的法律规则,首先要厘清与将来债权有关的概念,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以将来债权叙作保理的融资模型;其次需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前提,承认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最后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情形下,针对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遇到的特有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各个击破。  相似文献   

9.
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对于国际保理中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建议采取“折衷说”,即既需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该种债权让与的效力;对于限制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应区分一般民事债权让与和保理等特殊商事行为,对限制让与约定的对外效力做出不同规定。对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该约定对于债权转让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对于保理业务,则该限制性约定绝对不得对抗受让债权的保理商,保理商仍可获得有效债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可能就同一应收账款债权与其他受让人、质权人等当事人发生权利冲突,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及质押登记制度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融资方式具有信用证和托收等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虽然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方国家已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才刚刚起步.本文介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并从环境、人才和保理业务的关系方等方面分析了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及其促进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试通过对记账赊销方式下国际保理业务结算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该从"扬其长、避其短"入手,迎接国际同业银行竞争和国内外客商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  相似文献   

13.
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新思路.但目前我国银行在该项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通过对担保公司和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保理业务时的合作模式进行探讨,认为在保理业务中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可较好地解决银行所面临的困境,并且双方的合作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国际保理——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保理业务因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问题,近年来得以在世界各地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 而我国自 1994年开办出口保理业务以后,业务量却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出口保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物流保理业务--一种新的物流融资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传统的物流融资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要求.物流保理业务的出现弥补了传统物流融资模式的不足,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物流融资模式.简要介绍了物流保理业务这一新的物流融资模式,并进一步探讨了在我国开展的物流保理业务的主要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赊销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也得到迅猛发展。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业务、福费廷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比较分析,国际保理在收汇安全、风险保障程度、融资规模等多个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出口企业在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时,同样也需要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对国内保理合同定性不明,导致国内保理合同实践中纠纷频发,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亦不尽相同。理论上关于保理合同的性质认识,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让与担保合同说以及金融借款说等学说。其中,债权转让说最符合国内保理合同的本质特点,无论有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在本质上均属于债权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保理合同债权转让说可以达到正确确定案件案由与表述判决主文的司法效果。  相似文献   

18.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范围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作为一种新颖的融资手段,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外贸出口大国,应尽快制定并完善我国的保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强化新时期银行结算手段的开发与运用,对入世后我国经济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本文通过对银行保理业务的基本内涵,开展银行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探讨,提出了我国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当下各种政策上的限制阻碍了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所以本文参照保理业务发展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及墨西哥保理业务市场的信息集成平台,仿照其可以实时对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进行信息匹配的功能,从而提倡在我国形成符合国情的针对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一笔特定保理业务"P2C"平台,即保理在中国满足相关政策而发展的一种全新形式,并对该模式进行SWOT分析,得出该模式能够符合我国国情并可使商业保理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同时能够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结论,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