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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鹏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140-142
入户抢劫中的“户”不应限于他人之户,不应限于被害人之户;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无实质差别,不应要求入户前须有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夺、诈骗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后以其他非暴力、非胁迫方式实施抢劫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2.
刘刚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38(1):27-31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与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定罪问题存在分歧。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应从“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上进行判定,尊重人们生活及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认知。对于偷中有骗、骗中有偷的案件,应以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是否因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对财物进行“转移占有”意义上的处分来进行判定。盗窃罪未遂应仅限于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场合,否则虽属于盗窃行为,但不能定盗窃(未遂)罪。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增设凸显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对法益的保护方面具有鲜明的功利性色彩,同时,也是刑法理性逐渐趋向边缘化的结果。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三种新增行为方式作出准确解读。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应根据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阐释;而对于扒窃行为则可以从地点特征和对象特征两个方面加以限制。就犯罪形态而言,盗窃罪依然是结果犯,既要准确解读,也应清醒地看到立法修改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罪刑设置均衡性缺损、罪状设置规范性不足以及刑事处罚边界的模糊。 相似文献
4.
王占梅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Z2)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入户"的界定,对认定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如何界定户的范围;如何评价入户的主现方面进行评价;前庭后院式场所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户,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陈洪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51(2):111-125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吕晓伟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4):98-102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具有特殊性,对其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考察其等价性。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唯一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不真正不作为犯完全可能成立未遂,对此不应当简单地予以否定,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应当联系作为义务予以具体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8.
侵犯著作权罪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根源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与前置法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强调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概念必然要作出与前置法完全一致的解释。与其执拗于“著作权说”与“秩序说”之间的理论抉择,陷入法益侵害说下侵犯著作权罪质界定的“双重迷思”,倒不如转向科学界定“著作权保护不同法领域之间关系”这一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探究上。在目的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与著作权法通过直接赋权实现激励目的的路径不同,刑法则是通过确证著作权法规范效力,确保著作权制度发挥效能来实现激励目的。《刑法》对“复制发行”等核心概念可以作出与前置法规范不尽一致的解释,但应符合目的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9.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20-28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 相似文献
10.
11.
对“metaverse”的精准翻译既要做到术语译文和原文的对应性,又要避免术语体系上的错位,具有典型的术语翻译体系妥当性研究价值。“metaverse”作为混合词译为“元宇宙”面临术语翻译体系妥当性质疑,“meta-”与“元-”在术语翻译体系中也具有非直接对应性风险。文章建议将“universe”译为“本宇宙”以提升术语翻译体系妥当性,而网络时代的语义异化消解了“meta-”与“元-”非直接对应性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建议构建“-宇宙”系列混合词术语的“X-Y-Z”命名规则,X是特征限定,Y是基本维度,Z是词根概念。“X-Y-Z”命名规则具有演绎性与规范化特点,并具有可扩展性,能够确保术语翻译体系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2.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相似文献
13.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60-71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侵害说悄无声息的贴近。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分则既遂模式论的理论前提不真实、混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既遂类型划分不合理的缺陷,而法益侵害说符合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定罪量刑的视角选择和实行行为的本质要求,并且能够妥当地应对批评者的诘难和实践中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旨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目标的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项目日前正式启动,元月十二日,安徽省农委举行“直通车”首发式,天长、金寨等七个市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被批准为首批项目实施单位。科技入户直通车项目的实施,是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目标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配合农业科技入户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具体步骤之一。“直通车”配置了计算机、电视机、投影仪等先进媒体设备和农民培训光盘资料,与培训教师、技术人员和农业专家结合,进村入户,到田间地头开展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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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沈杰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4)
住宅是否有助于保护和增强人的独立性和自尊感?住宅是否具备适应家庭生活习惯和组织家庭生活的功能?住宅是否能促进家庭生活的发展和进步?住宅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家庭对文化和美学的需求?住宅能否在承担家庭日常生活作息基本功能的同时,为住户提供必要的安全?这些纲领性的问题从一系列不同角度反映了住宅的质量,是30多年前由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确立,以期确保文明社会高质量标准住宅现实意义上的基本要求法,这些内容在今天中国的住宅设计和建造中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住宅是社会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对住宅质量的评…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王保树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法益目标 ,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社会根源 ,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相似文献
18.
辛璄怡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0-26
社区衔接家庭和社会,是养老服务资源集散和辐射的重要平台,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关键路径和未来走向。通过对江苏省1 200户样本家庭的入户调查,发现我国在养老问题上存在着子女一代供养不足,机构养老不受重视,老人倾向于居家养老自我保障,自养能力不足,生活、情感缺乏照顾的现实困境。基于事实的论证表明自然形成退休养老社区服务项目符合中国当下的社会条件和老年人的养老诉求,是补充家庭和社会养老短板的重要手段。总结美国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的成功经验,剖析国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现存的问题,提出要充分发挥社区的扶助养老功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激发社区主体的活力,鼓励市场积极参与和重建社会整体风尚,并依托数据实现服务的精准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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