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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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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颁布之前,就我国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颇有争论,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适用此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开拓性进展。本文以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及依据为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提出一些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学界多有分歧,各国立法亦存差异。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拟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间的立法取舍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出台后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适用于所有物权载体。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保证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权的流转是利的,但也存在缺陷,其利弊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推定的信赖,也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错误等原因,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研究相当必要。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使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化了,但是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未有定论,本文介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和发展,并提出我国这种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李晶  吕倩倩 《决策与信息》2011,(11):127-128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密切相关,需要公示公信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支撑,对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应当区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形态来决定赔偿责任的类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界定主要应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入手,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分析了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将不动产善意取得放在民法体系的整体框架内予以讨论,特别重视了民事司法活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认定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可以说与学理上通说所认为的善意取得有一定的差异性。主要的趋势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 ,从善意取得适用的标的物种类以及可以取得的权利种类两个方面扩大了其适用的范围。本文通过阐述善意取得概述,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特色,阐述了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8.
王勇旗 《经营管理者》2011,(3X):297-297
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后来罗马法根据"以手护手原则"建立了对买受人有条件的保护,这就是沿用至今的为了保护现代民法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郑敏 《经营管理者》2013,(16):246-246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制度内容,但是,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的设立及变动的干预,因而,不动产登记就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还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备行政法律制度去规范行政主体的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10.
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我国民法基本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理论基础、实践根据、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出台已经有一段时日,不少曾被实务界和学术界热烈争论的问题已尘埃落定,然而,还有一些问题,学者依然争执不休,尤其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与无权处分的关系,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等.笔者认为,理论的研究立法的实践既要借鉴国外先进成果,又要立足本国国情,本文将在二者兼顾的基础上对学者的争议,对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作简单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对该制度适用范围的考察,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务意义。就善意取得的客体,从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性权利三大方面进行分析,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陈祥明 《经营管理者》2009,(20):147-147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库、道路等都涉及不动产。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直接决定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归属和交易安全,它构成了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可以说,没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没有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为例,试从登记本身的性质出发,区分在不同性质条件下登记的效力如何,并就我国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全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更、废止为目的的请求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17.
动产领域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已得到大家的共识,但是在不动产领域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争议颇大。本文就此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探讨,促使我们更加深刻理解该制度适用条件,使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关注,进而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完善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让与人占有动产;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动产的第三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必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受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制度。1从我国现行法来看,虽然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已有不少,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尚属鲜见。2005年7月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科学完善与正确实施这一制度。一、…  相似文献   

20.
正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同时也可以看做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存在的一种交易原则。善意取得的确定对目前善意交易相对人保护、市场交易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民法体系中确定善意取得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因此对我国民法体系下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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