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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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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抗辩权是对抗履行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抗辩权的立法经验,形式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制度.抗辩权的本质是拒绝权,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正确理解和援用抗辩权,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诉讼.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合同法》中确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行使的条件、程序、效力的逐一分析,指出“三权”的异同点。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领悟、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保证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危及对方债权之实现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与违约责任的构成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维护了履行合同的公平原则,维护了交易秩序,保障了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对于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增进交易双方的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理解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文重点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方式、效力、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析.  相似文献   

5.
论不安抗辩权之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方只有在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先履行方必须负举证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履行该义务后,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当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则可单方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6.
, 《家庭科技》2012,(12):43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而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7.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环节的核心问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效力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合同订得再完美、效力再有力,都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要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指导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原则十分重要。因此,确立合同的履行原则,用以指导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我国新《合同法》一改原来三部合同立法的惯例,于“合同的履行”一章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提出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对原有合同履行原则的扬弃,无论对于廓清人们的认识,还是用于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均具有重要…  相似文献   

8.
袁招岱 《社会科学论坛》2005,(4):171-172,126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0.
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   

11.
预期违约与不安履行抗辩权之间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举证责任上都存在着种种不同 ,可以明显看出两者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分属于不同法系的这两种制度进行融会 ,将两者并立于其中 ,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 ,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宽泛的救济方式 ,给合同自由原则留下了更为广泛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12.
蒋槟 《南方论刊》2006,(4):27-27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3.
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合同法》一般性地承认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发生虽不要求履行障碍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其行使却须受诚信原则的支配。对于履行期自始不同,而后履行一方债务亦届履行期场合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法律漏洞,解释上宜有条件地肯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宜区分存在的效力与行使的效力,在履行迟延问题上,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宜采存在效果说。针对不完全履行场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诉讼经济的功能,但中国民事诉讼法欠缺“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从而构成影响该抗辩权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4.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规定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参加者履行合同的一种强行性规范,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衡量和判定合同当事  相似文献   

17.
合同准据法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准据法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它是指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的法律,其功能在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在这方面,通过学说与实践的长期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诸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履行方法等。这些原则和方法都有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都有着丰富深邃的内涵。合同准据法主要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消灭等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有关的问题,但在合同形式与缔约能力等方面并不绝对排除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1-101
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是合同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所体现的,就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预见规则.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条款规定得极为原则,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之处.文章欲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做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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