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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凤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3):252-255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的典权,其性质应为用益物权,通过我国的抵押权和法国、日本的不动产质权区别与典权相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进一步阐述典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最后指出我国物权立法有必要重建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文章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基于典权的独特作用,对我国民事立法中如何确立典权制度提出了立法设想.认为典权是一种特殊的他物权,应当在立法中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还针对我国现实情况从典权标的物的范围、典权人及出典人的权利义务、典权的取得与消灭、典权的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其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并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内涵及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典权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特殊他物权,应在立法中作出使其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科学地确立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钱明星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1):110-118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5.
屈芥民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我国现行用益物权体系存在四个缺陷:一是生造法律词语,人为地割裂了法律文化的继承性;二是“使用权”涵盖太广,且用词不科学;三是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形式立法缺漏;四是以经营权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欠妥。在制订物权法时,应当:(1)将现行的“使用权”一分为二,即地上权和自然资源用益权;(2)创设地役权制度;(3)建立统一的承包经营权;(4)将典权纳入立法并扩充其范围;(5)既然国有企业应享有法人所有权,那就应将经营权从立法中抹去。 相似文献
6.
连光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99-104
典权制度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却一贯地对其未予规定。在典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立法的缺失容易导致同案异判,这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稳定性。事实上,典权的制度构造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典权制度的文化基因虽然已发生变化但并未消失,典权制度功能的独特性不宜被不动产质权所取代,这些可以构成证成典权入典正当性的理由。至于典权如何入典,涉及到体系定位和具体制度安排的技术性问题。从体系上而言,典权宜安排在用益物权编,典权制度之下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典权的标的物、典权的设立方式、典权的期限、续典、转典与转租、回赎权、找贴权等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8.
郑瀛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5):122-124,152
典权让与和转典都是典权人的权利,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典物的最大限度的利用。而典权让与与转典的法律性质究竟有何区别,时出典人的法律后果如何,如何设计出一个既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又能保护出典人等各方典权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典权让与和转典制度,这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陈韬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81-84
典权是我国的一项固有法制度。现存完整的规范典权的法令发布于唐中叶,明清两朝律典有关典权的基本律文的内容完全相同。典权为用益物权,有担保的因素,还有债权的性格。典权的风险负担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在我国,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典权人的典权和出典人的回赎权均告消灭,而典物重建是典权人的权利。我国大陆的典权实践基本上遵行民国时期的有关民法规则。中国典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完善取决于典权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 相似文献
10.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1.
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是物权理论和实践所不能忽略和回避的 .传统用益权制度历经嬗变其客体、内容、功能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其立法思路对于解释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有独特的借鉴价值。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用益权理论的精髓 ,在用益物权体系内设定“企业用益权”这一统一制度 ,以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 相似文献
12.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相似文献
13.
隋彭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2):103-108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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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华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17-21
林权虽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已被我国的林业政策和实务部门普遍接受。现行法上的林权制度,具体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以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虽然其中有些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在物权法中尚未明确,但是应当认定这些权利均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肖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30-34
2008年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了个体农户对林地的使用收益权利。但从整体的制度表达上,这种意见仍然属于政策的范畴。而从物权法的视角上看,虽然已经把林地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缺乏针对林地特性的具体规范。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用益物权制度中,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典一直存在着林木用益权制度。这种用益权与《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所要建构的以个人用益为目标的权利形态有着结构上的相似性。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以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流转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前提是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所流转土地权利的属性,但我国立法及相关理论研究对此都缺乏明确的解释。以区分两种涵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起点,从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分析了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用益物权性质,指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特殊性质,是接近自物权的他物权,是法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重点。土地流转中除了土地互换外,转移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 相似文献
18.
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分类严格限制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现行的宅基她管理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井艮瓠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统一城乡土地市场。建议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偿、有期限宅基地使用制度,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充分保障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洪波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2):167-172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20.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导致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如何处置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被国家无偿收回;一种是由房屋所有人继续使用,但是要由房屋所有人和国家续签土地使用权合同。具体的操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屋所有人续签合同的程序和期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