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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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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鞠天娇 《理论界》2014,(7):92-95
自20世纪以来,随着各国间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涉外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完善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侵权案件至关重要。通过研究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文分别对传统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针对我国不久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外侵权的规定,对其中的几点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及实现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是法律适用的集中展示,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制度是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原因.提高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确保法官裁判活动公正、高效、规范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说理激励机制,来约束或者激励法官的行为,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相似文献   

4.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二秀 《学术研究》2012,(10):61-66,88,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中关于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更是实现了实质性的突破。新法中有关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选择规则的融合以及法律选择规则的细化,也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然而,新规定还存在确定性不足、法律选择方法的运用不明确、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协调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84-192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正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近几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大量涉外案件的出现,对我国涉外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国传统裁判文书写作中的缺憾,尤其是证据部分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一些"痼疾"就亟待纠正.本文试从WTO司法透明原则的要求出发,针对人民法院在制作涉外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时如何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苏和生 《晋阳学刊》2022,(1):124-138
家事裁判文书是家事司法中看得见的正义,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及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理论维度,家事纠纷内含身份性、公益性、伦理性、隐私性等复杂因素,这使得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和功能与普通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显著差异。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说理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性、平衡家事私益和公益之保护、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持续性和面向未来性。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功能是家事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其更为强调"诊断、修复、治愈"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在实践维度改革背景下,说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遭遇诸多现实困境。据此,为巩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基础,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家事司法正义之实体化和可接触化,应当从深化改革之维度探寻出路,即需从说理内容、说理论证、说理表达三个层面来探析优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性对策。  相似文献   

10.
殷骏 《学术探索》2013,(8):33-38
全球化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分处不同国家(法域)的情况非常普遍。因这种侵权责任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应称其为跨境侵权责任。对于跨境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未从理论层面将其与一般涉外侵权行为加以区分,且包括在2011年4月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法规体系中也尚未制定应对上述跨境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应规定。当发生跨境侵权责任时法律适用的总则性系属公式应为: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按照常理无法预见该损害结果在该地发生的,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相似文献   

11.
法官裁判说理时需要辨别推定和法律推理的概念和适用方法。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是一种常态联系,并不像法律推理一样注重逻辑性,不能由法官随意确立这种关系,应由立法机关基于政策性考虑来设定。因此,法官在实践中应当慎用事实推定。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3.
林菲菲 《学术探索》2013,(11):13-17
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逐年增多,这类纠纷也呈现了新的形态。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规制,是满足社会对法律的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规则的结构决定规则适用范围比较有限,而原则的特性使得其经过解释可以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因此面对各类新型网络侵权纠纷,法官自然倾向采用原则裁判。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检索中发现了三个运用了原则进行裁判的网络侵权案件,法官通过原则的适用,扩大了权利人救济的空间,弥合了法律和社会的差距,维持了社会的公正。  相似文献   

14.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和《立法法》第79条,指导案例5号确立了"不予适用"规则。但是,这两类依据之间存在冲突与紧张关系:前者在整体上否定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后者全面肯定法官对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权。在这两种态度的背后,存在着对法源的强制约束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报请裁决机制的理论认知的根本性对立。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不予适用"规则的参照运用范围模糊不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在批复、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及其所显示的立场,指导案例5号意欲确立的"不予适用"规则的依据只能是《立法法》第79条,同时把《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作为依据,是由于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两类依据之间的冲突而犯下的错误。因此,根据指导案例5号确立的规则,法院可以普遍地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与效率。  相似文献   

16.
处理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的模式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涉外审判中外国法适用比率偏低的重要因素.在外国准据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冲突规范重新确定准据法、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驳回当事人诉求等多种做法.我国相应的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之间亦存在分歧.比较而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新确定准据法更可取,但当事人重新选择准据法的除外.  相似文献   

17.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多年,现有的司法三段论法、民事法律关系论法和请求权分析法等裁判方法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侵权请求权多维裁判法应运而生。该方法采用“七步法”进行,以侵权请求权的取得为基础,在法源中进行网络定格,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涵摄,在比对的基础之上拿出初步裁判意见,对初步裁判意见进行逻辑思维和价值判断验证,在符合裁判标准的基础之上最终做出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8.
裁判说理与其社会效果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却不能自动实现。裁判说理需要体现对证据、事实和法律的分析,需要针对不同对象、借助复线结构和通过三段论推理等方法进行表达。依法而充分的裁判说理能够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9.
一“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惯例”这两个词经常交换使用,而且一般情况下更经常使用的是后者。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营活动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法律也已确认国际惯例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显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和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各种对外经贸活动关系属于涉  相似文献   

20.
吴飞飞 《社会科学》2022,(1):108-118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辑过分偏重了公司决议无效规则的权利救济功能,既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对无效事由认定的缓和克制立场相左,也与公司决议本身的更强安定性追求不符,有待匡正。以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为基点,可将其类型化为侵权型决议与逾权型决议。侵权型决议又进一步分为权利冲突型侵权决议与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逾权型决议则进一步区分为机关逾权型决议与事项逾权型决议。其中,在公司法框架内,仅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和事项逾权型决议属无效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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