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制度,是跨国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化证券实体规则公约》为协调各国的证券担保制度,制定了一套特别的中介化证券担保交易规则。它规定了质押担保和所有权让与担保两种担保方式及担保权的实现途径;担保权人对中介化证券的使用权和要求担保人补充担保以维持担保物价值的权利;担保人替换担保物的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证券担保制度存有差异,不能直接适用,但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相似文献   

3.
动态质押的客体和交付符合物权法的强制要求,较普通动产质押并无不同,应从特定性和交付层面分析质权是否成立。尽管动态质押是担保物权,但质权对出质人的保护侧重于变价后阶段,而非变价前阶段。由于不可分的特性,加之对质押物的抽象约定,动态质押也会产生事后担保过度问题,导致质权人的合法担保权利和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权利发生冲突。通过简单和补充的合同解释可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核心是基于交易习惯肯定债务人的法定交还请求权。实质结果是正常的经营权利优先于超额的担保权利,在此过程中质权人不存在损失,债务人因此不需要支付补偿,最终解决了权利冲突。动态质押能够在既有规范体系下得到解释,以实践交易模式为对象的规定会产生限缩金融创新空间的后果,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必要对动态质押进行明文化规定。  相似文献   

4.
保证与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保证人与出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其理论依据并非"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债权人可以一并要求保证人和出质人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内部追偿问题,本着公平原则,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按比例计算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数额部分可以向对方追偿;保证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问题,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或者是怠于行使物权而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6.
在担保制度中,一般债权质押担保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出质人的债务人)权利与义务与一般债权质押设立存在重要的关系.笔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应采用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担保类型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认定知识产权担保类型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是特定的有用信息,使得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而准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登记的运用并不能说明知识产权担保应归位于抵押。与其把知识产权担保尴尬地列于抵押或质押中,不如将其单列出来,以控制收益为核心来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8.
一般债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众说纷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将一般债权进行质押的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不仅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债权可以质押,还应当规定一般债权设质的范围、设质方式与程序要件以及一般债权质的实现等问题,并强调一般债权质押时须通过公示才能解决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仅就资产证券化和权利质权的关系进行分析,从二者的联系中找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中规定缺陷,即一般债权的质押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了可质押的权利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于物权法之后出台,但需要进一步澄清与之相关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普通债权质押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设定须满足签订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证书等条件。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效力范围及于标的债权、利息以及附随的担保权,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具有一定的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需结合实践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构建我国《担保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1.
应收账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能起到融通资金、加速资金流转的重要作用。但究竟采用哪种担保方式是一个待证问题。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运用广泛,均有立法必要性。但从法律构造分析,仅有一般债权质押可以在物权法中确认。物权法应对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及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以占有方式为标准将约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与质权;在此标准下,又依据担保标的物属性将权利担保分为抵押与质押。此区分标准导致了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结构与抵押、质押法律规则设置的一元化基础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一以贯之地采用占有标准来区分抵押与质押,即:以是否移转占有将权利区分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由于知识产权无法适用占有,应当将知识产权担保定位于抵押。  相似文献   

13.
商标权质押是我国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立法针对商标权质押的规定存在着制度设计的个性化缺失、制度内容的模糊以及配套制度不足等问题,致使商标权质押未得到广泛接受,其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一方面应该在立足于商标权质押的个性基础上扩充其法律渊源,明确其客体范围及设置程序;另一方面应该健全质押登记、价值评估、市场交易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促进商标权质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4.
优先取偿权是法定的特定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偿的权利.优先取偿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特定财产,在权利实现上具有非常强大的物权效力.但学术界对该权利性质的认识与看法极不一致,究竟优先取偿权的性质如何、立法应如何对其规定,值得深入研究.对优先取偿权的把握,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该权利的本质.笔者认为优先取偿权不是债权的效力,也不是债权间的优先顺序,而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就其特征而言,已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15.
论权利质押之重新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权利质押制度忽视了权利作为担保物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将动产质押的规则简单地套用于权利担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际,应该对目前的质押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严格依据其能否转移占有来决定其分属何种担保形式,以明确质押与抵押的界限,根据担保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公示模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6.
担保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 ,金钱担保中的定金 ,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留置。我国法律应当对实际中行之有效的金钱担保方式中的押金、保证金以及所有权担保方式中的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加以规定。另外 ,违约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提存不是担保方式 ,而是债终止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7.
在专利权质押担保制度中,专利权质押不表示专利为质权人所占有。因专利权源而使得专利权呈多主体性,并且专利权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等并不因为专利权质押而归为一体,相反,权利享有仍然呈现为分离状态。专利权享有的可分性增加了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质权人的风险,也限制了专利技术质押融资的实践运用。为促进专利权质押制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化解质权人融资风险,可建立专利担保的附带性信用担保和财团担保制度,且应扩大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资金运行态势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8.
质押制度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债权担保方式。我国现行《担保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质押担保法律制度。质押具有从属性、支配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性等法律属性。质押设定的关键是明确质押当事人和质押标的物。我国的质押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粗漏之处,尤其对动产质押的标的物、转质等问题,宜作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将保单质押作为一项单独的质押类型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实践中,保单质押以一般债权质押的面目出现在贷款担保行列,受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的广泛欢迎.尽管实践中该项业务已成如火如荼之势,但是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学者们关于保单质押的适用范围多有争论,笔者试图从权利质押的本质以及寿险保单与财产保单的性质分析入手,对保单质押的适用范围进行厘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