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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论仲裁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适用条件的比对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缺陷 ,主张缩小司法审查范围 ,弱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 ,充分体现仲裁的特点 ,减少司法权对仲裁权的过大冲击。提出了《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司法审查条件的统一和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统一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仲裁法》第 5 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包括两项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第 4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 5项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根据《仲裁法》第 70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撤销。而《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所列举的情形诸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庭…  相似文献   

3.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李婉嘉 《理论界》2014,(2):80-82
在商事仲裁领域,区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划分会导向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然而,区分仲裁"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标准,不可与区分仲裁裁决"外国国籍"与"本国国籍"的标准相混淆。国际商事仲裁权也在实践中具备许多国内仲裁权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理解有待进一步修正,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机构划分仲裁性质的做法与《纽约公约》提出的"地域原则"也存在差距,不符合国际上日益趋同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临时仲裁由于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特性,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国际上早已是运作成熟的仲裁方式之一。但我国仲裁法以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十分严格的规定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即不承认临时仲裁。这会带来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导致我国在执行《纽约公报》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客观上给争议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且不利于我国仲裁市场的发展。考虑到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履行《纽约公报》义务及我国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8.
内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之我见——对《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一文的商榷拜读了陈安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上发表的《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一文(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受益匪浅。但是,对于该文的基本结论,本人并不完全赞同,谨提出一...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文高 《中州学刊》2005,(1):119-12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10.
司法对仲裁监督或者支持,决定和界分了一国仲裁发展的趋势.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大于支持,而且实行内外有别的审查规定,严重制约了我国国内仲裁的发展.检讨司法对国内仲裁监督的诸多弊端,提出支持大于监督等完善之策,是国内仲裁得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1.
曹鸾骁 《理论界》2010,(1):91-94
《仲裁法》创设了仲裁这种不同于审判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仲裁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但是《仲裁法》的制定没有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且未违反《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具有合宪性。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不具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和仲裁机构的非国家性的特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制度的范畴;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质上是披着华丽的"三方机制"外衣、由行政机关占主导、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而违宪。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衔接性的表述,二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给以准确定位和理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主要为"横向性"的。即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此外,司法还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着某些必要的制度上的保障和监督。  相似文献   

13.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仲裁法》的国家之一,英国《仲裁法》曾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英国在世界《仲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它已经并将继续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介绍英国《仲裁法》中保全制度的发展,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重新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法》第61条有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出现很多问题也有相当大的难度。本文从重新仲裁制度的起源开始分析其重要作用,在仲裁中的有着重大意思,文章从当代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入手,对重新仲裁做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论。本文拟对仲裁在著作权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作一初步思考,就著作权合同纠纷选择仲裁的必要性、现阶段著作权合同纠纷选择适用仲裁较少的原因、订立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6.
作为仲裁裁决的异议的救济方法 ,世界上有多种方式 ,撤销仲裁裁决是我国《仲裁法》所认可的司法监督手段 ,但设立时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官和仲裁员任职资格的比较 ,建议提高法官的素质 ,降低仲裁员的门槛。同时建议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 ,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涉外劳动争议中劳动法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勤 《江淮论坛》2005,(3):72-76
涉外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和劳动者在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关系中。涉外劳动争议通常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解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目前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规定只能适用中国劳动法,不利于解决涉外劳动争议。建议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劳动法解决涉外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18.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19.
商事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与国家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仲裁实务中,我国许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呈现出很强的行政化倾向,即仲裁的行政化。仲裁行政化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与国际通行做法格格不入。《仲裁法》对仲裁机构定位的模糊、前苏联行政仲裁模式带来的路径依赖及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影响,是造成仲裁行政化的重要原因。克服仲裁行政化倾向,应该同时从仲裁文化的培育及仲裁制度建立这两方面进行。仲裁制度的构建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先进的仲裁文化作为支撑,那么,再先进的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正确的实施。  相似文献   

20.
201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书面条文的形式明确程序快捷与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作出相应调整,其第2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及当事人应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规则。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贯穿法国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结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国《仲裁法》也确认了这两项原则的效力。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时,着力点应在于尽量推进两项原则的实施力度,以更大程度体现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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