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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周俊鹏 《兰州学刊》2007,(9):98-100
美国、日本和法国代表了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三种税权划分模式,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几点可供我国借鏊的经验:一是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与国家体制相统一;二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定;三是税收基本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即使是有限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将受到中央严格的法律规制;四是注重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制衡;五是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成熟;六是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税收收入,通过恰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对地方税权的补充和制衡.  相似文献   

2.
国家税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隶属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始的权力;税收行政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司法权是为有效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的权力。对税权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既有利于我国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和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又有利于中央与地方财税权益的协调。  相似文献   

3.
分税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政体制,体现分权与共享的税权分配思想,有利于实现国家取得税收、进行宏观调控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需要.分税制的核心是划分税收立法权,为与有国家正当性和最高权力机关支撑的中央财政的利益博弈中,保证地方税收收入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必要在宪法或法律上界定地方税税权,特别是促进税收立法权的真实分配、调整税收征管权的划分规则、保障税收收益权的均衡实现.地方税税权的协调运行,依赖于地方税税种的审慎选择与税制的精当设计.  相似文献   

4.
中国地方税税权划分的理论分析和改革方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税税权是由税收立法、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地方税税权划分就是合理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配置上述税权,中国地方税改革的目标应有近期和远期之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中央需要保持相当的税权集中,但又要走适度分权的道路,同时必须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  相似文献   

5.
论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俊鹏 《理论界》2008,(1):88-90
为实现中央的宏观调控权和地方必要的因地制宜调整权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三个步骤实现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具体划分:第一次划分是按税收立法的性质对税收立法权做一个初步的划分,第二次划分是在第一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税种的归属做进一步的划分,第三次划分则是在第二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各个税种的特性和具体税法构成要素的功能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  相似文献   

6.
王宝进 《东南学术》2005,(Z1):94-101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问题在"经济命脉"层面上是国家安全战略问题,思考与把握税权界定关系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从定量与定性分析入手,反观论证了我国分税制运行十年来的成效与问题,研究考量了国外财政管理体制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启迪与优化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全新构想-"六权一体":税收立法权、税收集中权、税收分散权、税收归属权、税收使用权和税收执法权.  相似文献   

7.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法律规范存在的依据和相互间衔接协调的基础。基于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满足的条件,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与税种划分、财政转移支付相协调以确保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原则;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因地制宜兼顾原则;中央税收立法权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制衡原则。  相似文献   

8.
《东南学术》2005,(Z1):180-186
如何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进行合理配置,是税权划分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税权划分分析比较,结合当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税权划分应遵循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并通过提高共享收入地方分成比例、扩大地方税税基以及规范税收调整制度等方式扩大地方财力,实现最终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苍黎  高显艳 《理论界》2006,(9):69-70
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划分是否合理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现状谈起,分析了我国现存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缺陷,通过借鉴美国的税收立法制度的特点,指出了将我国税收立法权下放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相应改革的措施,以期使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达到更加合理的分配。  相似文献   

10.
1994年以来我国实施的分税财政体制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当加快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的建设;合理划分税权;在税收规模上对不同地区差别对待;促使地方税收与GDP关联;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权属;增加中央税系主体税种;简化税种设置;推行分税种式分税制;改革现行地方税种.  相似文献   

11.
1 9世纪至 2 0世纪初 ,俄国税制经历了从粗放到周密、从极为苛刻到相对温和、从征人头税到征财产税、从向农民和市民征税到向一切有收入者征税这样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 ,是社会制度变迁的缩影。直接税和间接税是国家岁入的基本来源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内涵、征税对象及二者比例的变化导致了征税重心的变化 ,不断增加间接税是税收跳跃式增长的基本原因。征税从以农民为主到以企业主为主反映了税收理念的深刻变化。俄国税种的兴废、税率的增减并无定制 ,随意性较大 ,常使纳税人负担苦乐不均 ,但税收的持续增长为财政稳定和实现工业化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财产税自产生以来就是城市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主要手段,尤其在全球化、区域化以及对区域地方政府实力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财产税在协调税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理顺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以地方财政、地方税制为出发点,结合财产税本身的特点来分析财产税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通常认为,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平抑房价是房地产税被赋予的职能。利用CHNS家户调查微观数据估算不同税率水平下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结果表明现有税率下房地产税收入规模无力充当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采用2004—2013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GMM回归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提高不会抑制房价,反而将会促使地方政府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转变,通过大力发展房地产业来获取更多的财政利益。因此,房地产税无论是在现实规模充分性上还是在逻辑合理性上都无法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的公平职能才是其唯一的核心职能。因此,应构建征收偏向于高收入群体和高档住宅的房地产税制,并控制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  相似文献   

14.
司法行政权配置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行政职能配置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而且与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息息相关。为革除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毒瘤",当务之急就是重新配置司法行政权。横向上,应该把司法机关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司法行政事务剥离出来,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让司法机关轻装上阵,专心司法。纵向上,先将其统一到中央和省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较为现实。  相似文献   

15.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要求区域内地方政府问的财税政策从传统的财税竞争转向财税合作。政府间财税合作成为合作机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实现地方政府间财税政策的协调与合作,要从建立合理的区域税收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区域共同财政、区域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区域财政支出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入手。地方政府间财税合作的有效实施需要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区域规划的指导和其他政策工具的密切配合。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传统的控制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模式、司法控制模式和行政控制模式在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不能有效应对现代化过程中行政权力急剧扩张、行政权力运行失范和公共利益流失的复杂状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与传统的控制行政权力的司法控制模式不同,而且也与控制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模式和行政控制模式相区别。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经过了长时间的争论与实践,自北京政府时期省—道—县三级制,省成为行使监察职能的一级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省政府合署办公和新县制,省一级政府从行政区划到机构建制、政府职能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过程集中体现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政治主张的斗争,其实质则是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上的博弈。此外,省制改革也考虑到了各省的差异性,整体上呈现出行政现代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基于行政权的优越性和行政管理效率的追求,德国早期创设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后引入许多国家。在我国的许多行政管理制度中也采用了这一理论的相关做法。而现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各国追求的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产生了冲突,因此受其笼罩的相应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我国由于受现有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制约,这一改革将是一个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到制定法律的逐步推进过程。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保护与政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产权的界定、归属及有效保护,研究了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和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指出了租税费之间的关系,界定了农村土地税费最高边界,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农村土地纠纷及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各种违约和侵权的根本原因是机会主义行为,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保护的就是乡政府和村委会滥用的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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