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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分抢劫案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在于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强度上。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罪是指《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不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事先作了抢夺和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应以实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在强力抢夺财物过程中,强力遇到障碍而转变为排除被害人反抗暴力的,无论是否出现伤害、死亡结果,应以抢劫罪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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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飞车劫夺他人财物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飞车劫夺他人财物,行为人采取的是一种十分危险的犯罪方法,与传统的抢劫、劫夺有着很大区别。“飞车劫夺”行为的目的是当场劫取财物,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性,在实施过程中致被害人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并且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中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定抢劫罪;没有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定抢夺罪。 相似文献
3.
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准抢劫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国内刑法学界多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少数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罪。关于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主体及其既、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而又疑难的问题,学界见仁见智,相关司法解释亦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准抢劫罪的既、未遂问题应采用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只有在致人重伤、死亡构成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定为既遂。 相似文献
5.
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应严格依照刑法条文。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应以构成犯罪为限,罪名仅限于盗窃、抢夺、诈骗罪三个。客观方面,"当场"必须是前行为发生的现场或现场时空不间断的延续。使用的暴力程度必须足以使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使用暴力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或前来抓捕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飞车行抢"案件,是对行为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上,主要有抢劫说、抢夺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抢夺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认同,而折中说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采纳.在"飞车行抢"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的取得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但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对"飞车行抢"案件,应根据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此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出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7.
抢劫罪基本构造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除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外,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财物的占有、持有状态也应成为抢劫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压制反抗是抢劫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通过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的“对象”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或对之处于保护地位的人.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是对物实施暴力,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为了压制对方的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实施的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是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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