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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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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有关举证时限的内容与《证据若干规定》和《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存有一定程度的矛盾,即确定举证时限期间主体的范围相冲突,举证时限期间的长短不一致,举证时限适用的程序范围不协调,证据失权的适用标准宽严不统一.鉴于此,以《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以《民事诉讼法》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以《证据若干规定》和《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作为主要内容,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它们做出梳理与评析,认为确定举证时限期间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举证时限的期间应当以三十日作为标准,举证时限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严格适用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新证据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储敏 《江淮论坛》2005,(1):44-49
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争议较大、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对再审新证据存在的价值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应当肯定再审新证据的地位,并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方面,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条件进行了探讨。同时,还对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适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6.
为不断接近司法公正,基于客观真实基础上的诉讼公正在举证环节上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来保障。现行司法证据制度中采纳了举证期限制度,具体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但该制度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尚待完善,其对于举证期限确定的方式、管辖异议时举证期限的确定、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和截止期的规定明显不足。  相似文献   

7.
举证时限制度所蕴含的程序正义及提高效率的理念可能与实体正义冲突,《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存在难以操作或容易引起误解的不足与缺陷,需进一步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对逾期举证一般不宜规定证据失权而采取有条件的费用制裁,同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完善争点固定制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改判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焕炜  车军 《社会科学》2001,(11):39-42
所谓民事再审改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后 ,对于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变更的审判形式。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决的实体内容加以改变 ,可以将再审改判分为形式性改判和实质性改判两类 ,撤消原裁判并发回重审属于形式性改判 ,撤消原裁判并直接改判属于实质性改判。民事再审改判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一般按照民事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程序的原则操作 ,即再审的民事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作出的 ,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再审的案件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是2002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亮点,这一制度的确定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12.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13.
<正>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加以科学的研究,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在当事人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各方对于这些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履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即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举证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是举证的对象;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表现为  相似文献   

14.
陈洪杰 《学术界》2008,(3):129-135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合法性、正当性、操作性三大层面均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失,已经不再适宜作为我们在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时的参照依据.对于新民诉法中关于"新的证据"的理解,最为合适的方式就是回到文本,将"新的证据"重新理解为当事人在此前未曾向法院提交过的证据.同时,以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作为施加在逾期举证当事人身上的不利法律后果,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随时举证的历史 ,开始了对当事人举证时限的限制制度 ,这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着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叶扬 《社会科学家》2013,(1):118-122
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合法证据存在于古代的法律之中,至今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审判,也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非法获取口供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借鉴了联合国和国外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相关规定,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刑诉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对零口供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证据链的证明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此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7.
冀祥德  苏宁雪 《东岳论丛》2003,24(6):117-121
再审是民事诉讼机制中一个救济程序制度,设立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它与一审、二审程序衔接,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随着诉讼理念更新以及诉讼法治化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再审程序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发回后又进行再一轮的诉讼,有的多达十几审,不仅有违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预期,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8.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19.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就举证时效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能够在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因为任何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都需要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举证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程序安定理论、法律真实学说、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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