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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制度构建——以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瑞缘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1):38-44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延伸,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由于在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其与金融机构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屡屡成为博弈的牺牲品。鉴于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制。然而,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失。为弥补相关制度性缺陷,将完善相关立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疏通权利救济路径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今后解决该问题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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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说明,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但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都受法律保护。 (一) 名誉权是以人的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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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知情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两项基本人权。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基本概念等之后,提出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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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已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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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人格权立法的核心问题是要消解人格权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张力,从人格权的集体意向性和动态有效性的交往理性视角来构建人格权的合法性基础.本文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商谈理论为视角,确立人格权的合法性要以主体间的商谈为前提条件,以公共领域为基础,在合理的商谈程序中就内在人格的内涵与外在人格的外延变化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使得人格权的立法符合主体间的内在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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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然而各国隐私权保护模式各有其路径依赖。在实证意义上,统一的隐私权的概念并不存在。美国是宪法和普通法双轮驱动的独立隐私权模式,英国是间接保护模式,德国是通过一般人格权吸收隐私权的模式。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在权利生成的过程中,两大法系的制度和知识相互交织渗透。这给我国的启示是,民法典中隐私权的制度构建应当立足本土,以大陆法为体,英美法为用,仅靠《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是不足的,一般条款和具体类型相结合的模式是一个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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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有自己特有的保护对象和调整范围。本文从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着手,分析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长期以来,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亟待加强。应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优秀成果,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