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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包括证明责任与推进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在诉讼中不能转移。对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事实的证明依具体情况由原告或者被告承担推进责任,推进责任在诉讼中可能随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足程度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环境发展的现状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也需要公民广泛的监督.但是,作为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政府环境管理重要手段的环境行政诉讼,却受到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与限制.赋予公民环境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法上扩大原告资格范围的必然,也不会导致公民滥用诉权.所以,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建立公民环境行政诉权实现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个人、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这一概念包括几层意思: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为某种行政行为或不为某种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这里包含三种意思: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出现,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为相对人所告时,行政诉讼才能成立;第三,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行为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6.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证据证明责任的研究尚处于萌芽状态,但行政证据证明责任对行政程序本身以及行政诉讼中确定责任分担的重要性,使得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予以重视。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不同主体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但行政相对人在某些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7.
关于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正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中与推定和自由心证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考虑诉讼模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审理程度、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据此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盖然性优势标准 ,这一标准又可分为一般盖然性、确信盖然性与必然盖然性三种优势等级。对原告与被告以及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盖然性优势要求不同。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阐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从而对原告、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法》划分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笔者主要结合有关行政诉讼法律规定 ,解析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入手,结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阐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从而对原告、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十一月二日至四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和中南政法学院联合主办、有十三个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界106名代表参加的“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中南政法学院举行。现就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行政诉讼被告问题关于共同被告的构成要件,有的提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应具备两个主要条件,即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客观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条件存在以下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案件是由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而引发的案件。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 ,其被告的确定始终是理论乃至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针对性地阐述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依据、确定范围等有关问题 ,并根据最新法律、司法解释 ,分析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 ,从而将理论、实践以及立法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5.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锦标 《阴山学刊》2006,19(5):99-10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进入修改的议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扩大我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所以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更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必须在该法律里面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达到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防止实务中对行政行为的错误理解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行政警示作为一种风险应对机制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成为行政主体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但行政警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警示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警示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行政警示行为如果其性质定位为法律行为,那么其可诉性是不言而谕的.但如果对作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警示产生纠纷,能否提起司法救济就应当分情形而论,同样,在行政警示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依法律性质的不同分情形设计.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只要行政被管理人受到损害就发生行政赔偿。各国法律都规定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拟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肯定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理论难题从肯定复议机关应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相关论述来看,学界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固定被告,大多是从责任心的角度出发进行思考的。这些学者认为,复议机关之所以在复议过程中大多采用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因为复议机关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此,清华大学何海波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谭宗泽教授都明确指出,为了克服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缺少责任心,所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均应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学界的这种看法得到了部分司法工作者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20.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为止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受案范围的讨论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上规定着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同时 ,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司法救济权 ,从而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通过分析行政争议的广泛性、复杂性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分析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状况以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内在关系 ,说明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理由。还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层面上 ,阐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并针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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