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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本文从中国具体语境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三个影响中国废止死刑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提出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等一系列的在现行刑法基础上的消减死刑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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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死刑限制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提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根基,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在我国现有刑法制度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和司法限制,大幅度减少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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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5):92-94
自1764年贝卡里亚首次挑起死刑存废之争以来,二百多年过去了,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至今在理论上仍未终结。本文对死刑保留论者提出的应当保留死刑的理由一一予以反驳之后认为,我国也应废除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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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全面废除女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设想据此提上日程。该设想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废除了对女性犯罪的死刑;结合女性犯罪自身的特点与刑罚的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对女性罪犯适用死刑;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一规定进行目的性解释,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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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死刑被基本废除。这一改革从19世纪初一直持续到19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为改革定下基调、改革逐步深入、死刑基本废除三个阶段,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死刑改革从起初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继而废除轻微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涉及到严重的暴力犯罪。英国的刑罚改革最终废除了绝大多数犯罪的死刑,只有极少数的严重暴力犯罪仍然保留着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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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罪名中不乏文物犯罪之类的贪利性非暴力犯罪,但是无论从刑罚发生的根据、文物犯罪的发生机理还是从刑法的公正性上来看,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都是不合适的。此外,对文物犯罪适用死刑还不利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对打击跨国文物走私案件造成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对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有必要的。中国废除死刑的实践应当从对文物犯罪这种非暴力的贪利性犯罪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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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人道是指对罪犯的宽容与同情,死刑之所以不人道,是因为它剥夺人的生命,使人因同情、怜悯而产生不快与不忍.在公正、效益和人道三大刑罚价值中,人道是废除死刑的惟一理由,而公正是保留死刑的惟一理由,死刑存废的矛盾体现在公正与人道的矛盾上.所以死刑是存是废必须由绝大多数人在公正与人道的心理感受上什么占优势来决定,即如果人们要求公正的感受更强烈,就应当保留死刑,要求人道的感受更强烈,则应当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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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追问(上篇)——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存在与否应当也只能是一种价值论上的根本判断,必须清楚死刑存废论争对死刑的意义所在。自刑法之外进行的追问表明,无视或有意忽视性恶论的人道主义不能作为刑事政策考量的根基,死刑的价值判断与文化、国家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考虑整体的公平正义。从刑法的规范角度理解,刑法的任务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死刑本质上是犯罪人在刑法上基于自我决定而实现的永久性、完全性排除,是生命防卫权的实现方式。国家处死犯罪人实际上是国家在执行社会共同体的任务,是社会共同体行使生命防卫权和共同体防卫权的必然结果。死刑应当存在,但却是不得已的选择,那种基于"敌人"概念所建立的刑法或许更应理解为一种特定状况下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我国的死刑制度应当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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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追问——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存在与否应当也只能是一种价值论上的根本判断,必须清楚死刑存废论争对死刑的意义所在。自刑法之外进行的追问表明,无视或有意忽视性恶论的人道主义不能作为刑事政策考量的根基,死刑的价值判断与文化、国家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考虑整体的公平正义。从刑法的规范角度理解,刑法的任务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死刑本质上是犯罪人在刑法上基于自我决定而实现的永久性、完全性排除,是生命防卫权的实现方式。国家处死犯罪人实际上是国家在执行社会共同体的任务,是社会共同体行使生命防卫权和共同体防卫权的必然结果。死刑应当存在,但却是不得已的选择,那种基于“敌人”概念所建立的刑法或许更应理解为一种特定状况下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我国的死刑制度应当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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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 ,死刑存废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1 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对死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留了死刑 ,表明我国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 ,但是坚持少杀 ,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的刑事政策 ,所以刑法对其进行了多方面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本文拟就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限制性规定进行剖析 ,以为司法实践作一些参考。一、“审判的时候”的法律含义关于“审判的时候”的准确内涵 ,刑法第 49条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在刑法理论上 ,有论者主张“审判的时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也有论者认为“审判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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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与我国的死刑政策的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尊重、保护生命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 ,并已成为了国际人权公约一项重要内容。二战后国际组织通过起草与制定国际公约来限制、废除死刑的适用。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国际公约对死刑的基本态度。在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 ,遵守《公约》的要求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义务。我国应及早对现行死刑政策进行调整 ,为《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实施做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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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日本刑法规定只对 10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 ,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 ,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 ,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 ,我们今后应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 ,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 ,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 ,废止死刑还需经过很长的时期 ,现阶段应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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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振郭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187-193
《刑法修正案(八)》较大幅度地消减了我国刑法的死刑罪名,在我国死刑改革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正值此时,吴英案因集资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一时之间引发民意反弹、众多学者热议.文章结合吴英案件,在探讨死刑刑罚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影响死刑司法适用的各种非法律性因素,提出了死刑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以期有助于死刑的进一步改革、刑法现存死刑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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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奈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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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废除死刑的诸多条件尚不成熟,死刑的存在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数量较多的国家,共有70个死刑的罪名。但如此之多的死刑罪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却往往缺乏裁量的具体标准,造成我国死刑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