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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海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29-31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2.
乔海莲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5):51-54
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纠纷解决,是我国司法界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从我国国情实际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角度,让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的按份补偿责任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城市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对这类侵权事件的处理有必要予以重视。在明确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性质之后,进一步对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分析。现行遵循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来解决此类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现就此提出完善现行法律救济途径和设立高楼抛掷物侵权救济基金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士国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3):254-257
工作物责任与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依现行法,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后者为一般过错责任。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认加害人,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只能对受害人实行社会救济。 相似文献
5.
试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月蓉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70-72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分为两类:一为野生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践中主要由野生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二为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作者试图从国家补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法理基础、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6.
自从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起,关于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国内是众说纷纭.在相关学者研究的推动下,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然而,在当今现代化的社会,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特殊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上,试图探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全貌. 相似文献
7.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6):80-85
法律原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抽象,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具有基本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和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即相对于原则法官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有过错就有责任、严格责任法定承担、自己责任自己承担、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责任人致害责任人替代承担和受害人有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等规则。 相似文献
8.
朱广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1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陈益杰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70-73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掷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该条规定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由该条规定产生了一些思考,并对该条规定的利弊进行了简单的剖析,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熊剑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69-75
近些年,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研究大规模侵权理论,特别是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模式,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模式,即以政府服务为主导,综合运用以侵权人赔偿为基础、责任保险为主力、救济基金为保障的多位一体救济模式,用多元化的思维和举措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从而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